第十五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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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台灣總會
第十五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十五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主席:理事長林志剛
時間: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四) 16:00
地點: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15樓大會議室
主席:理事長林志剛
出席理事:何愛文、林怡芳、林秋琴、李文賢、周良吉、高山峰、陳和貴、程凱芸、郭雨嵐、劉法正、賴經臣、蘇建太、閻啟泰(依筆劃順序排列)
請假理事:何秋遠
出席監事:李世章、祁明輝、黃瑞賢、陳冠中、彭國洋(依筆劃順序排列)
請假顧問:吳冠賜、陳傳岳、洪武雄、蔡坤財、惲軼群(依筆劃順序排列)
列席:廖文慈秘書長、涂神溢副秘書長
紀錄:廖文慈秘書長
報告事項
壹、主席報告:(略)
貳、常務監事報告:(略)
參、會務工作報告:
一、國內事務:
1、目前會員人數205名。
2、2016年10月4 (二) 16:00假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15F大會議
室召開本會「第十五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3、2016年10月17日(一) 下午2時整(第1場)、10月31日(一) 下午2時整(第2場),智慧財產局於19樓簡報室召開「專利更正審查基準修正草案公聽會」,本會由專利實務委員會宿希成召集人(第2場)、涂神溢召集人(第1場)、蘇建太理事/召集人(第2場)、設計專利實務委員會周良吉理事/召集人(第1場、第2場)、廖文慈秘書長(第1場、第2場)代表參加。
4、2016年11月7日(一)下午2時整,智慧財產局於19樓簡報室召開「專利舉發審查基準修正草案公聽會」,本會由專利實務委員會宿希成召集人、涂神溢召集人、設計專利實務委員會周良吉理事/召集人代表參加。
5、2016年11月14日(一) 下午2時整(第1場)、11月21日(一) 下午2時整(第2場)、11月28 (一)下午2時整(第3場),智慧財產局於19樓簡報室召開「專利進步性審查基準修正草案公聽會」,本會由專利實務委員會宿希成召集人(第1場)、涂神溢召集人(第1場、第2場、第3場)、蘇建太理事/召集人(第1場、第2場)、設計專利實務委員會周良吉理事/召集人(第1場、第2場、第3場)、廖文慈秘書長(第1場、第3場)代表參加。
6、「亞洲智慧財產協會」/「品鳳專利商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檢舉案辦理後續:
(1). 2016年11月1日本會依第十五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就「亞洲智慧財產協會」/「品鳳專利商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違反專利師法乙事致函智慧局,函請智慧局依專利師法相關規定辦理。(參附件1)
(2). 2017年1月25日秘書處接獲智慧局智專字第10612100270號函 (參附件2) 。函覆意見如下:
① 智慧局已於2016年12月23日去函「品鳳專利商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告知其恐有違反專利師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7條之1第2項規定,並同時籲請其注意專利師法第32條第1項及第37條之1第1項規定,並請其於文到後10日內陳述意見。惟期滿迄未獲其來文陳述意見。
② 目前「品鳳專利商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網站已無「台灣專利報價」與「台灣專利委任書」等涉疑選項,智慧局將續為觀察。
③至於設立社團名稱為「亞洲智慧財產協會」、辦理檢定考試、販賣專利檢定考試必備叢書等情事,則非屬專利師法相關限制規定。
7、2016年12月14日智慧財產法院致函本會:智慧財產法院受司法院指定代為辦理「司法院106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訂於2017年5月8日及9日舉行,希望能就審判實務及學理上所衍生之問題交換意見,以提升裁判品質,故函請本會如有智慧財產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相關法律問題,於2月10日前提供意見供其參考。 (參附件3、提案四)
8、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執行事宜:
(1). 2016年11月29日智慧局致函本會:為配合專利師法修正施行,就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第4條第1款規定,請本會配合辦理。(參附件4)
(2). 就本會會員參加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總會年會所可採計之在職進修時數及採計方式問題,秘書處於2017年1月19日致函智慧局並與智慧局取得共識:
【採計時數】:就下述活動可列記在職進修時數(按:實際採認之時數將依當年度年會議程所安排之實際時間調整):
活動名稱
活動內容
活動實際時間
Standing Committee Meetings
(Anti Counterfeiting、Copyright、Design、Emerging IP、Patent、Trademark)
報告各國IP最新法制及判決
針對焦點議題進行多國制度討論
3.5 小時
Workshops
新進IP議題演講與討論
3.0 小時
Asian IP Forum
各實務委員會討論議題總結報告與討論
各國IP法制最新發展報告與討論
3.0 小時
(以上時數係以2016年APAA年會議程示例)
【採計方式】:依上揭辦法第4條第1款之規定,於活動結束後1個月內,秘書處依據本會會員所提供之由主辦單位所核發載有出席者姓名之名牌掃描檔作為證明文件並造冊,報送至會局登記建檔。
9、2017年1月25日本會為感謝洪淑敏局長、鮑娟副局長、張玉英副局長對本會相關活動之支持特致贈新春賀年花籃。
二、總會事務:
(一)、2017 APAA紐西蘭奧克蘭年會相關事項:
1、2017 APAA紐西蘭奧克蘭年會(2017.11.4-11.7)即將於奧克蘭舉行。秘書處若收到總會開始受理報名之正式通知,秘書處會立即發函周知全體會員。(2017 APAA 紐西蘭奧克蘭年會網頁http://www.apaa2017.com/,預計於今年5月1日開放報名。)
(二)、APAA總會事務:
1、2016年11月21日APAA總會秘書處來函告知:APAA Academy Group即將於今年11月29日於香港舉行「APAA Webinar on ePCT」網路研討會。秘書處旋即於11月25日發函周知全體會員並隨函附上課程簡介及報名表。
2、2016年12月1日總會秘書長Mr. Kozo Takeuchi來函,通知各會員國若欲爭取APAA 總會2021年會 (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第72屆理事會) 之主辦權,請填具總會提供之競標表單,並於2017年1月31日前提交申請。
3、2016年12月7日APAA總會電子報第二期出刊,本會由編輯委員會李文賢召集人擔任主編。
4、2016年12月12日APAA總會轉來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重要訊息The Survey Report on Technology, Media and Telecommunication (TMT) Disputes,秘書處旋即於12月13日發函周知全體會員。
5、2016年12月21日秘書處接獲APAA總會秘書處Mr. Ryuichi Okuda
來信通知,因其即將於2016年12月底退休,故辭去APAA總會秘書處職務。爾後,APAA總會秘書處事務,請各會員國及委員會逕與總會秘書長Mr. Kozo Takeuchi連絡。Mr. Ryuichi Okuda長年以來擔任APAA總會秘書處職務,對APAA會務貢獻甚多,影響深遠。本會理事長旋即於2016年12月22日致函Mr. Ryuichi Okuda,表達APAA Taiwan Group對其感謝問候及尊崇之敬意。
6、2016年12月20日APAA總會會長Mr. Patrick Y. Kim發函各Recognized Group,祝賀聖誔佳節、新年快樂。
7、2016年12月30日秘書處接獲APAA總會秘書長Mr. Kozo Takeuchi來信轉達: Mr. Bill Howie於2016年12月29日逝世消息。 Mr. Bill Howie曾擔任APAA New Zealand Group前理事長,亦曾任職APAA總會會長,對APAA會務貢獻甚多,影響深遠。本會理事長旋即於2017年1月3日致函Mr. Kozo Takeuchi,表達APAA Taiwan Group對Mr. Bill Howie辭世之悼念問候及尊崇之敬意。
8、2017年1月6日秘書處接獲總會秘書長Mr. Kozo Takeuchi來信通知各會員國及委員會,APAA總會秘書處新的連絡資訊(住址、電話、傳真及Email等)。
9、2017年1月28日秘書處接獲總會秘書長Mr. Kozo Takeuchi來函,請各會員國儘速呈報2017年度會員人數,俾便總會開立繳費通知書。總會並確認,請各會員國於2017年3月底前繳交年費(每位會員年費¥1,1000 ),並提交會員繳費名單電子檔及更新總會會員資訊管理系統。
10、2017年2月4日秘書處接獲APAA總會秘書長Mr. Kozo Takeuchi及APAA Japan Group理事長Mr. Takao Ochi來信轉達: Mr. Masao OKABE於2017年2月2日逝世消息,享年90歲。 Mr. Masao OKABE 是本會成立與茁壯最重要推手,1969年台、日、韓共同創立APAA,亦曾於1982年至1988年期間任職APAA總會會長,對APAA會務貢獻甚多,影響深遠。本會理事長旋即於2017年2月6日致函Mr. Kozo Takeuchi & Mr. Takao Ochi,表達APAA Taiwan Group對Mr. Masao OKABE辭世之悼念問候及尊崇之敬意。另,本會理事長夫人代理理事長出席2月9日在東京舉行之岡部正夫前會長告別式公祭,並獻上奠儀以及追思花籃。
(三) 、APAA Japan Group來訪事宜:
1、APAA Japan Group理事長Mr. Takao Ochi於2016年12月21日致函本會理事長,希望於2017年6月訪問本會 (日方代表約10人),並提議召開「APAA Taiwan – Japan Joint Meeting」,針對台日智慧財產權之相關議題進行交流、討論。秘書處先於12月22日發文徵詢本會全體常務理事之初步意見,並於12月22日回應日方,表示本會盛大歡迎之意。APAA Japan Group理事長Mr. Takao Ochi於2016年12月28日回函,表示日方將於2017年1月20日所召開APAA Japan Group Board Meeting之會議上提案討論本次台日交流會活動日期。待日方進一步確認具體訪問規劃,本會再擇期召開常務理監事會咨商重要事宜及細節。
三、秘書處發文全體會員:
1、2016年10月4日秘書處發函全體會員,轉知經濟部105.9.29函,檢送「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修正草案公告,並附「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2、2016年10月5日秘書處發函本會專利實務委員會及設計專利實務委員會各召集人,並CC:全體會員,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將於105.10.17 (星期一)下午2時整於智財局19樓簡報室召開「專利更正審查基準修正草案公聽會」,敬請研究相關問題並代表本會出席。隨文檢附開會通知。本次更正審查基準草案公聽會主持人:鮑副局長娟、聯絡人及電話:王集福專利審查官(02)23767648。
備註:一、本草案公聽會資料刊載於智慧局網站首頁>公告資訊>布告欄>專利更正審查基準公聽會項下,請自行下載攜帶與會。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602881&ctNode=7127&mp=1
二、智慧局今(105)年已完成修訂「專利更正審查基準」、「專利舉發審查基準」及「專利進步性審查基準」修正草案,將於年底前陸續辦理合計共8場公聽會,每場公聽會預訂時間詳如附表。本更正審查基準草案公聽會預計辦理2場次,第2場時間暫定為10月31日(一)下午2時舉行,若時間有變動,將另行公告於智慧局網站。三、至於「專利舉發審查基準」及「專利進步性審查基準」修正草案公聽會,智慧局將另發開會通知。3、2016年10月17日秘書處發函全體會員,檢附智慧局105.10.11函,轉知有關專利師法第10條及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敬請APAA會員留意,以避免受專利師法相關懲戒或懲處處分,詳如附件。說明:一、依專利師法第10條及第38條第1項規定:專利師(專利代理人)對於下列案件,不得執行其業務:(一)本人或同一事務所之專利師(專利代理人),曾受委任人之相對人委任辦理同一案件。(二)曾在行政機關或法院任職期間處理之案件。(三)曾受行政機關或法院委任辦理之相關案件。二、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於更換事務所、曾於智慧局擔任審查人員、曾於法院擔任技術審查官或曾經智慧局委任為兼任專利審查委員,應特別注意所代理案件是否有上開情事,違反者,依專利師法第25條或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應受相關懲戒或懲處處分。三、有關專利師法規範可於智慧局網站取得(下列網址),敬請APAA會員連結參考。
http://www.tipo.gov.tw/lp.asp?ctNode=6730&CtUnit=3238&BaseDSD=7&mp=1
3、2016年10月18日秘書處發函全體會員,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將於105.11.1 (星期二)下午2時整於智財局19樓簡報室召開「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草案公聽會」,歡迎APAA會員參加。隨文檢附開會通知。本次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草案公聽會主持人:鮑副局長娟、聯絡人及電話:陳昶旭科員(02)23767239。備註: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修正草案總説明、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九十八年三月十ニ日訂定發布,迄未修正,茲為配合專利師法(以下簡稱本法)於ー百零四年七月一日修正公佈,並落實專利師自治精神,爰擬疑具本辦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修正,修正授權訂定之條文。(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配合本法申領專利師證書程序之修正,删除申請參加本訓練應檢具專利師證書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為落實專利師自治精神,明定本訓練由專利師公會辦理,並成立專責委員會負責執行與規劃,且應訂定訓練計畫,陳報專利專責機關核定後執行。(修正條文第三條至第五條) 四、為保障經專利師考試及格者之エ作權,使其能夠儘快進入相關市場執行業務,爰删除本訓練間年辦理並新増補行測驗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及第十條)
4、2016年10月26日秘書處發函本會專利實務委員會及設計專利實務委員會各召集人,並CC:全體會員,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將於105.11.7 (星期一)下午2時整於智財局19樓簡報室召開「專利舉發審查基準修正草案公聽會」,敬請研究相關問題並代表本會出席。隨文檢附開會通知。本次更正審查基準草案公聽會主持人:鮑副局長娟、聯絡人及電話:王琇慧(02)23767693。備註:
一、本草案公聽會資料刊載於智慧局網站首頁>公告資訊>布告欄>專利更正審查基準公聽會項下,請自行下載攜帶與會。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605274&ctNode=7127&mp=1 二、智慧局今(105)年已完成修訂「專利更正審查基準」、「專利舉發審查基準」及「專利進步性審查基準」修正草案,將於年底前陸續辦理合計共8場公聽會。本舉發審查基準草案公聽會預計辦理2場次,第2場時間暫定為11月14日(一)下午2時舉行,若時間有變動,將另行公告於智慧局網站。
5、2016年10月28日秘書處發函全體會員,謹轉知考選部105.10.27函,檢送考試院修正發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規則」第6條、第9條條文修正影本乙份。說明:依據考試院105年10月21日考臺組臺一字第10500035731號令辦理。備註: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規則第六條、第九條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考臺組壹一字第10500035731號令修正發布)
第六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一、專利法規。二、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三、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四、普通物理與普通化學。五、專業英文或專業日文(任選一科)。六、工程力學或生物技術或電子學或物理化學或工業設計或計算機結構(任選一科)。七、專利代理實務。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如下:一、專利法規、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專業英文、專業日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二、普通物理與普通化學採測驗式試題。三、工程力學、生物技術、電子學、物理化學、工業設計、計算機結構、專利代理實務採申論式試題。
第九條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但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人數未達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時,以錄取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為及格。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若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並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最後一名之總成績為其及格標準,最後一名有數人同分,均予錄取。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6、2016年11月3日秘書處發函本會專利實務委員會及設計專利實務委員會各召集人,並CC:全體會員,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將於105.11.21 (星期一)下午2時整、105.11.28 (星期一)下午2時整、105.12.09 (星期五)上午9時30分、105.12.12 (星期一)下午2時整於智財局19樓簡報室召開「專利進步性審查基準修正草案公聽會」,敬請研究相關問題並代表本會出席。隨文檢附開會通知。本次專利進步性審查基準修正草案公聽會主持人:鮑副局長娟、聯絡人及電話:傅文哲(02)23767632。備註:
一、本草案公聽會資料刊載於智慧局網站首頁>公告資訊>布告欄>專利進步性審查基準公聽會項下,請自行下載攜帶與會。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605668&ctNode=7127&mp=1 二、本草案公聽會規劃4個場次,預計辦理3場次,第4場為預備保留;若時間有變動、或3個場次可結束而停辦105年12月12日第4場公聽會,將另行公告於本局網站。
三、本局網站105年10月4日公告「專利更正審查基準修正草案公聽會」所附之進步性基準公聽時程表,其中第2、3場次公聽會時間已更動,應以本次發布為準,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7、2016年11月10日秘書處發函本會專利實務委員會及設計專利實務委員會各召集人,並CC:全體會員,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將於105年11月14日(星期一)下午2時整、105年11月21日(星期一)下午2時整、105年11月28日(星期一)下午2時整、105年12月9日(星期五)上午9時30分於智財局19樓簡報室召開「專利進步性審查基準修正草案公聽會」,敬請研究相關問題並代表本會出席。隨文檢附開會通知。本次專利進步性審查基準修正草案公聽會主持人:鮑副局長娟、聯絡人及電話:傅文哲(02)23767632。備註:一、更動本草案公聽會之4個場次時間並提前為:(1)105年11月14日星期一下午2時整、(2)105年11月21日星期一下午2時整、(3)105年11月28日星期一下午2時整、(4)105年12月09日星期五上午9時30分,地點均為本局19樓簡報室。二、本草案公聽會規劃4場次,預計辦理3場次,第4場為預備保留;若時間有變動、或3個場次可結束而停辦105年12月9日第4場公聽會,將另行公告於智慧局網站。三、因專利舉發基準修正草案公聽會105年11月7日第1場業已討論完畢,故停辦該105年11月14日第2場公聽會,改由本草案第1場公聽會提前至105年11月14日舉行,第2~4場亦配合提前辦理。四、原先智慧局於105年10月31日所發智專字第10512301300號開會通知單、及智慧局網站105年11月1日公告「專利進步性審查基準修正草案公聽會」之4場進步性公聽會時間,均已更動提前,應以本次發布為準,造成不便,敬請見諒。五、本草案公聽會之清稿版、劃線版的資料,已刊載於智慧局網站首頁>公告資訊>布告欄>105年11月1日之「專利進步性審查基準公聽會」項下,網址: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605668&ctNode=7127&mp=1,請自行下載攜帶與會。六、本草案因修正幅度較大,建請事先研讀並於公聽時給予智慧局意見;另公聽會現場備有開水,會場外亦備有冷、溫、熱水之飲水機,請自備環保杯與會。
8、2016年11月25日秘書處發函全體會員,APAA總會秘書處來函告知:APAA Academy Group即將於今年11月29日2:00-3:30 PM HKT舉行「APAA ePCT Webinar」網路研討會,課程簡介詳參附件,歡迎APAA會員踴躍報名參加。報名連結網址如下:
https://attendee.gotowebinar.com/register/1360231502081775874
欲參加之APAA會員請至報名系統填寫報名。
9、2016年11月28日秘書處發函本會全體會員,繳交2017年度本會常年費及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年費總計新台幣六千元整,以利會務運作。
10、2016年12月5日秘書處發函全體會員,(1)謹轉知智慧局105.11.28來函,預告修正「專利更正審查基準」。說明:一、本「專利更正審查基準」修訂之重點為:(1)改變請求項增加技術特徵之「實質變更」判斷方式;(2)放寬「更正事項」之態樣;
(3)重新彙整「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之判斷」;(4)重新彙整案例及修正案例說明。二、專利更正審查基準草案已於105年10月31日辦理公聽完畢,配合修訂完成之「專利更正審查基準」(附件1)以及「各界意見及研復結果彙整表」(附件2)將登載於智慧財產局全球資訊網「專利修法專區/專利更正審查基準修正專區」網頁。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607184&ctNode=7127&mp=1
三、對於前述專利更正審查基準草案修正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105年12月12日(一)前提供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智慧財產局專利三組、(二)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16樓、(三)聯絡人及電話:王先生 (02)23767648(四)傳真:02-27372517(五)電子郵件:ipo3p@tipo.gov.tw。(2)謹轉知考選部105.11.29來函,公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選試科目「工業設計」命題大綱。公告事項:一、考試院於105年10月21日修正發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規則,將六選一「選試科目」之「基本設計」改為「工業設計」,爰訂定本科目命題大綱,並自106年1月1日起適用。詳細內容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網址:http://www.moex.gov.tw),應考人專區/命題大綱/專技人員各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網及參考用書項下查閱。
http://wwwc.moex.gov.tw/main/content/wfrmContentLink4.aspx?inc_url=1&menu_id=154&sub_menu_id=613 二、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11、2016年12月12日秘書處發函全體會員,謹轉知智慧局105.12.8來函,預告修正「專利舉發審查基準」。說明:一、本「專利舉發審查基準」修訂之重點為:(1)增列舉發伴隨更正時例外不視為撤回之情形;(2)增列一案兩請得行使闡明權事項;(3)增列網路及外文證據調查;(4)刪減職權審查事項案例。二、專利舉發審查基準草案已於105年11月7日辦理公聽完畢,配合修訂完成之「專利舉發審查基準」(附件1),以及「各界意見及研復結果彙整表」(附件2),將登載於智慧財產局全球資訊網「專利修法專區/專利舉發審查基準修正專區」網頁。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608170&ctNode=7127&mp=1、三、對於前述專利舉發審查基準草案修正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105年12月23日前提供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智慧財產局專利三組。(二)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16樓。(三)聯絡人及電話:王小姐 (02)23767693。(四)傳真:02-23771496。(五)電子郵件:ipo3p@tipo.gov.tw。
12、2016年12月13日秘書處發函全體會員,轉知APAA總會轉來之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重要訊息如下,敬請參考。The Survey Report on Technology, Media and Telecommunication (TMT) Disputes。相關網址:http://www.arbitration.qmul.ac.uk/research/2016/
13、2016年12月22日秘書處發函全體會員,轉知智慧局轉來訊息如下: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日審查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專利優惠期6個月改為12個月;現行主張優惠期事由,因實驗公開、刊物發表、展覽會展示及非本意洩漏,改為凡出於申請人本意或非本意的公開皆得主張;另外,刪除現行規定申請人申請專利時,必須同時聲明主張優惠期之規定,即往後不用再聲明主張,可以說是程序的大鬆綁,請上局網FB加入粉絲按個讚吧!https://www.facebook.com/TIPO.gov.tw/
14、2016年12月26日秘書處發函全體會員,轉知經濟部105.12.21函,檢送「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附表修正草案公告,並附「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附表修正對照表。
15、2016年12月28日秘書處發函全體會員,(一) 轉知經濟部105.12.26函,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九章更正」,自106年1月1日生效,檢附發布令影本1份,敬供參酌。說明:一、旨揭「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九章更正」修正之重點為:(1)改變請求項增加技術特徵之「實質變更」判斷方式;(2)放寬「更正事項」之態樣;(3)重新彚整「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之判斷」;(4)重新彙整案例及修正案例說明。二、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九章修正版,請自智慧局網站公告資訊之專利布告欄下載參用。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609391&ctNode=7127&mp=1、(二) 謹轉知經濟部105.12.27函,「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業經經濟部於105年12月27日以經智字第10504606440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說明:依專利師法第5條第3項規定修正。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修正條文,請自智慧局網站公告資訊之法規相關公告下載參用。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609457&ctNode=7452&mp=1
16、2017年1月5日秘書處發函全體會員,轉知經濟部函,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五篇第一章專利權之舉發」,自106年1月1日生效,檢附發布令影本1份。說明:一、旨揭「專利審查基準第五篇第一章專利權之舉發」修正之重點為:(1)增列舉發伴隨更正時例外不視為撤回之情形;(2)增列一案兩請得行使闡明權事項;(3)增列網路及外文證據調查;
(4)删減職權審查事項案例。二、專利審查基準第五篇第一章修正版,請自智慧局網站公告資訊之專利布告欄下載參用。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610102&ctNode=7127&mp=1
17、2017年1月16日秘書處發函全體會員:本會第15屆第3次會員大會將於106年3月16日(四)下午14:00~17:40於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15F台灣國際會議廳(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25號15F)舉行,並邀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林國塘組長就「最新專利審查基準修正重點研析 (舉發、更正、進步性)」於14:00~16:00進行智慧財產權專題演講。會後於蘭姥姥餐廳舉行會員聚餐。APAA會員參加本活動,依據「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14:00~16:00智慧財產權專題演講,可採計之在職進修時數為2小時,16:40~17:40最新智慧財產權實務動態,可採計之在職進修時數為1小時。
18、2017年1月19日秘書處發函全體會員,轉知智慧局106.1.13來函,預告修正「專利進步性審查基準」。說明:一、「專利進步性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三章第3節進步性)修訂之重點為:(1)增列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為一群人之情況;(2)增列進步性之判斷步驟中,各步驟之內容說明與步驟5之判斷流程圖;(3)整併現行基準3.4與3.5內容,以完善步驟5之判斷;(4)增列3.4.1「有動機而能明顯結合複數引證的情況」、3.4.2「不考慮動機而能明顯結合的情況」、3.4.3「進步性判斷的其他考量」及3.4.4「進步性的輔助性判斷因素」等內容,並擴充案例。二、本基準之修正草案已於105年11月14日、105年11月21日、105年11月28日辦理3場公聽會。本局參酌公聽會中各界意見,已修訂完成「專利進步性審查基準之106年預告劃線版、106年預告清稿版」及「105年11月14、21、28日公聽會各界意見及研復結果彙整表」,並將相關內容登載於智慧局局網(https://www.tipo.gov.tw)「首頁>公告資訊>布告欄」及「首頁>專利修法專區首>發明專利審查基準修正專區>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之第三章專利要件」項下。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612384&ctNode=7127&mp=1
三、針對修訂後之本基準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106年2月2日前提供卓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智慧財產局專利三組。(二)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三)聯絡人及電話:傅先生(02)23767632
(四)傳真:(02)23771496。(五)電子郵件:ipo3p@tipo.gov.tw
19、2017年1月25日秘書處發函全體會員,檢附經濟部來函,檢送「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第八條條文勘誤表1份。說明:「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業經經濟部於105年12月27日以經智字第10504606440號令修正發布在案。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修正條文,請自智慧局網站公告資訊之法規相關公告下載參用。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609457&ctNode=7452&mp=1
20、2017年1月26日秘書處發函全體會員,檢附經濟部106.1.23函,檢送「專利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告,並附「專利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乙、討論事項
一、新申請入會案:
(一)、周宜新道長、林志信道長等2人申請入會,請予追認。
決議:通過。
二、申請退會案:
(一)、林志鴻道長、樓穎智道長、劉緒倫道長、陳權太道長、
謝宗穎道長、張秋卿道長、林文烽道長、謝祖松道長、
李永鈞道長、陳俊寰道長、羅文妙道長、蔡志煒道長、
白大尹道長、劉秋絹道長等14人申請退會,請審核案。
決議:通過。
三、理事長提議:本會105年度決算案(附件5)、本會105年度資產負債表(附件6)、106年度工作計劃(附件7)、106年度預算案(附件8)等,請討論。
決議:通過。
四、理事長提議:智慧財產法院將於2017年5月8日及9日舉行「司法院106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請本會提供提案建議(附件3),請討論。
決議:發函予本會各實務委員會召集人蒐集提案建議。
五、理事長提議:本會第15屆第3次會員大會舉行時間、地點、方式,請予追認。
說明:時間:106年3月 16日(四)下午14:00
地點: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15F台灣國際會議廳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25號15F)
《會員大會議程表》
時 間
活 動 內 容
13:30~14:00
會員報到暨領取會訊
14:00~16:00
智慧財產權專題演講
【議題】:最新專利審查基準修正重點研析
(舉發、更正、進步性)
演講人:林國塘組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6:00~16:10
休 息
16:10~16:40
◎ 會員大會開始
◎ 主席致開幕詞
◎ 主管機關代表致詞
◎ 理事會報告:105年度工作報告
◎ 監事會報告
◎ 討論事項: 一、105年度決算案
二、106年度工作計劃
三、106年度預算案
16:40~17:40
最新智慧財產權實務動態
(各實務委員會召集人)
17:40~20 : 00
會員餐敘
決議:通過。
六、理事長提案:本會籌劃辦理專利在職進修課程案,請討論。
說明:為配合「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相關規定,並提供會員在職進修課程之服務,擬籌劃辦理專利在職進修課程。
決議:由秘書處負責相關籌劃及執行事宜。預計每年舉辦3場在職進修課程。時間安排方面,除與會員大會結合辦理之講座課程係於下午舉行外,其餘2場在職進修課程訂於周一至周四之晚上時段舉行,以利會員下班後參加。課程設計方面,以符合「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為前提,並配合最新法規、實務發展而設計。
七、理事長提案:發文鼓勵會員事務所同仁申請入會。
說明:(1) 2017年1月28日秘書處接獲總會秘書長Mr. Kozo Takeuchi來函,請各會員國儘速呈報2017年度會員人數,並於今年3月底前繳交年費。 (2) 2017 APAA 紐西蘭奧克蘭年會網頁http://www.apaa2017.com/,預計於今年5月1日開放報名。依據APAA總會新規定:若各會員國會員未於當年4月底前申請入會者,不能以APAA會員(Member) 身分報名參加當年APAA總會年會。因此建議各位理事、監事、顧問、全體會員鼓勵同仁入會以提升台灣之國際地位。
決議:總會今年關於President-Elect選舉,現任國際理事仍具選舉權,雖然目前本會會員人數不足210名(9位國際理事之門檻)暫時對國際理事之名額無立即影響,但今年本會會員人數若仍能達到210名,將有利於提升本會之國際形象。且為符合之資格要求,各會員事務所之同仁若欲參加今年APAA紐西蘭奧克蘭年會亦有儘早申請入會之要求,故由秘書處發文,鼓勵會員事務所同仁申請入會。
八、理事長提議:建請參酌International Trademark Association (INTA)於2015年5月2日所作成反對就任何合法商品立法採行「素面及高度標準化商品包裝」方式(Plain and Highly Standardized Packaging Measures)之決議內容,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2017年1月4日公告之「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第6條擬對於菸品採行「素面及高度標準化商品包裝」之修法提案,表達反對意見,以符合相關國際協定及保護商標權人之權益案,請討論。
說明:(1)、我國現行菸害防制法第6條規定,於菸品包裝上,禁止標示淡菸、低焦油等誤導性文字,且至少需有35%面積以中文標示吸菸有害健康與戒菸相關資訊之警示圖文。本次修正草案第6條擬將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圖文提升為「標示面積不得小於85%」,並限制菸品品牌名稱、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均需以單一之底色、字型、字體大小、字體顏色印製,即擬對於菸品採行「素面及高度標準化商品包裝」。(2)、按International Trademark Association (INTA)於2015年5月2日作成決議(附件9)反對就任何合法商品立法採行「素面及高度標準化商品包裝」,蓋因「素面及高度標準化商品包裝」涉及違反與商標保護相關之各國國內法及國際協定,簡述該決議內容如下:
①「素面及高度標準化商品包裝」涉及違反與商標保護相關之各國國內法及國際協定,其中包括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第6條、第7條及第10條)、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Agreement(TBT)第2.2條)、及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he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第2條、第8.1條、第15.4條、第17條、第20條及第26條),尤其違反TRIPS第20條有關於交易過程中,不得對商標之使用為特殊要求而造成不合理之妨礙,例如須以特別的形式使用,或使用方式有害於識別商品或服務之能力之規定。
②政府宜以其他較不激烈之替代手段達成公眾健康、安全目標,如透過公眾教育宣導等不會違反國際法、國內法及剝奪商標權價值之方式。
決議:通過。
九、理事長提議:下次會議時間,請討論。
決議:因國外團體來訪時間尚未決定,故但前揭日程明朗後再擇定於5月中旬或6月中旬之適當時間舉行下次會議,以利規劃接待議程。
丙、臨時動議:無
丁、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