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屆第九次理監事會議紀錄
首頁 > 第十五屆第九次理監事會議紀錄
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台灣總會
第十五屆第九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十五屆第九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時 間: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二) 16:00
地 點: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15樓大會議室
主 席:理事長林志剛
出席理事:何愛文、林怡芳、林秋琴、李文賢、周良吉、高山峰、
陳和貴、何秋遠、程凱芸、賴經臣、郭雨嵐、劉法正、
閻啟泰(依筆劃順序排列)
請假理事:蘇建太
出席監事:李世章、黃瑞賢、陳冠中(依筆劃順序排列)
請假監事:祁明輝、彭國洋
請假顧問:吳冠賜、陳傳岳、洪武雄、蔡坤財、惲軼群
(依筆劃順序排列)
列 席:廖文慈秘書長、涂神溢副秘書長
紀 錄:廖文慈秘書長
報告事項
壹、主席報告:(略)
貳、常務監事報告:(略)
參、會務工作報告:(略)
一、國內事務:
1、目前會員人數209名。
2、2017年2月9 (四) 16:00假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15F大會議
室召開本會「第十五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3、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2017年1月4日公告之「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第6條擬對於菸品採行「素面及高度標準化商品包裝」之修法提案表達本會意見案,辦理後續:
(1)2017年2月15日本會依第十五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草擬本會致衛福部函初稿,並發函予本會全體理事、監事、顧問進行核閱。於 2017年2月21日正式致函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預告修正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提出本會意見,以符合相關國際協定及保護商標權人之權益。(參附件1)
(2)2017年2月23日智慧局來函,檢送智慧財產局商標權組提出有關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預告修正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之意見表,提供本會參考。(參附件2)
(3)2017年3月21日秘書處接獲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回函表示,貴單位所提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之修訂建議,本署將彙整研析納入修法之參考,感謝貴單位寶貴之建議。(參附件3)
4、2017年3月14日(二)上午9時30分,智慧財產局於19樓簡報室召開「專利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程序審查基準修正草案」,本會由專利實務委員會蘇建太召集人、涂神溢召集人代表參加。
5、2017年3月17日(五)下午2時整,智慧財產局於19樓簡報室召開「專利優惠期審查基準修正草案公聽會」,本會由專利實務委員會涂神溢召集人代表參加。
6、智慧財產法院將於2017年5月8日及9日舉行「司法院106年度
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請本會提供建議案(參附件4),辦理後續:
(1)2017年2月13日本會依第十五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發函予本會各實務委員會召集人蒐集提案建議。
(2)2017年4月5日彭國洋監事提供本會對智慧財產法院建議之初稿,秘書處旋即發文本會理事、監事、顧問進行核閱。2017年4月13日本會致函智慧財產法院,呈報「司法院106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本會提案建議。(參附件5)
(3)2017年5月8日(一)及5月9日(二)智慧財產法院於4樓國際會議廳召開「司法院106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單天邀請本會二名代表出席,本會由楊益昇召集人、彭國洋監事及廖文慈秘書長代表出席。(參附件6)
7、2017年4月25日智慧財產法院致函本會:希望本會於6月30日前推薦由該院所作成之具有創新見解或重要性之智慧財產案件之裁判,以製成裁判選輯。(參附件7、提案三)
8、2017年5月5日(五)上午9時30分智慧財產局於19樓簡報室召開「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本會由營業秘密暨公平交易法實務委員會楊益昇召集人代表參加。
9、2017年5月26日(五)下午2時30分司法院於南棟六樓第一會議室舉行「行政訴訟相關資料標準化」會議,本會由廖文慈秘書長代表參加。(參附件8)
10、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執行事宜:
(1)2017年3月20日秘書處致函智慧財產局,依「專利師及專利代
理人在職進修辦法」第4條第1款之規定,向智慧局呈報本會於106年3月16日下午14:00~17:40 (四)所舉行之在職進修課程「2017最新專利審查基準修正重點研析 (舉發、更正、進步性)」及「2017最新智慧財產權實務動態」在職進修時數申報書表及參訓人員簽到表。智慧財產局並於2017年4月13日回覆本會,准予備查。(參附件9、10)
(2)就申報參訓本會會員97人在職進修時數有關事項,智慧財產局
業已登記完成,本會會員可於智慧局E網通入口網站
(http://tiponet.tipo.gov.tw/TipoMenu/),申請加入成為E網通會員
後,以帳號及密碼登入,點擊「修改會員資料」後,再點撃「進
修時數查詢」,即可查詢所有進修時數紀錄之相關資訊。
(3)2017 APAA紐西蘭奧克蘭年會(2017.11.4-11.7),已於5月1日開始接受APAA會員報名,網址如下:http://www.apaa2017.com/。APAA會員參加本活動,可依據「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採計8.5小時在職進修時數。鑒於APAA總會並無另外提供進修時數之證明文件,秘書處已與智慧局達成共識,將以大會核發之識別證(badge)作為出席活動之證明文件。報名本活動之會員請於11月22前檢附大會核發之識別證(badge)掃描檔予秘書處(E-mail: apaatw@apaa.org.tw),並於來函中載明會員中文姓名、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證書號。APAA秘書處將於大會活動結束後,將在職進修時數申報書表報送智慧財產局備查。
二、總會事務:
(一)、2017 APAA紐西蘭奧克蘭年會相關事項:
1、2017年5月4日本會接獲APAA總會秘書長正式通知:2017APAA 67th Council Meeting紐西蘭奧克蘭年會(2017.11.4-11.7, SkyCity Auckland Convention Centre)已開始接受報名。秘書處旋即於5月5日發函周知全體會員。
2、為感謝各位熱心參與會務並聯絡會員情誼,本會沿襲往例,將在
紐西蘭奧克蘭年會舉行之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年會期間 (2017.11.4-11.7),舉辦台灣會員聚餐。(提案四)
聚餐日期時間、地點如下:
日 期: 2017年11月6日(星期一) 晚上19:30~21:30
地 點:SKYCITY GRAND Hotel (*buffet-style)
地 址: 90 Federal Street, Auckland, 1010紐西蘭
電 話: +64 9-363 6000
(二)、APAA總會事務:
1、2017年2月20日秘書處接獲總會秘書長來函通知各會員國及委員會,APAA總會會長Mr. Patrick Kim新的連絡資訊(住址、電話、傳真及Email等)。
2、2017年3月1日APAA總會電子報第三期出刊,本會由編輯委員會蘇建太召集人擔任主編。
3、2017年3月6日秘書處發函向總會呈報2017年度台灣會員繳費人數為207位,並以電滙方式繳交台灣會員會費 (每位會員年費¥1,1000 X 207位,共計¥2,277,000)予APAA總會。秘書處亦遵照總會指示提交台灣會員繳費名單電子檔、及更新總會會員資訊管理系統。
4、2017年3月9日秘書處接獲APAA Japan Group國際理事Mr. Yuzuru OKABE來函:對於APAA Taiwan Group特地前往東京出席岡部正夫前會長告別式公祭,並獻上奠儀以及追思花籃之情誼,深表感謝之意。(參附件11)
5、2017年3月18日秘書處接獲AIPPI Philippine National Group & AIPA Philippine National Group菲律賓會員團主席來函:邀請APAA會員參加今年4月於馬尼拉舉行之「2nd AIPPI ASEAN Regional Conference on 20 April 2017」 以及「the 21st AS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ssociation Annual Conference on 21 to 22 April 2017」。秘書處旋即發函周知全體會員並隨函附上課程簡介及報名表。
6、2017年5月10日APAA總會秘書長致函本會理事長:APAA總會50週年慶祝紀念大會預定於2019年6月3日於東京舉行,並徵詢各會員國及委員會意見。本會理事長旋即於2017年5月11日致函Mr. Kozo Takeuchi,表達APAA Taiwan Group支持及祝賀之敬意。
7、2017年5月16日APAA總會秘書長來函正式宣布:APAA總會50週年慶祝紀念大會確定於2019年6月3日於東京舉行,總會即將展開相關慶祝活動之策劃與籌備。總會並告知:原則上參加人數為300人,不開放全體會員,邀請參加APAA總會50週年慶祝紀念大會對象如下:
-APAA Officers (President, Senior Vice Presidents, Secretary General, Treasure, Awrardees)
-Honorary Presidents-Past Presidents
-AdCom members
-Councilors
-Recognized Group Presidents and Vice Presidents
-Chairs of Committees and Groups
8、2017年5月23日APAA總會秘書長來函告知:APAA Academy Group即將於今年7月30日至8月2日於柬埔寨金邊舉行「Patent Surgery Course」。秘書處旋即於5月23日發函周知全體會員並隨函附上課程簡介及報名表。
9、2017年6月7日APAA總會電子報第四期出刊。
(三)、APAA Japan Group來訪事宜:
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資深副會長勝沼宏仁弁理士、日本總會會長越智隆夫弁理士、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前會長吉田研二弁理士及其他代表共13人(團員名單詳參附件12、提案二) 將於6月30日(五)下午13:30拜會本會,雙方代表舉行「APAA Taiwan-Japan Joint Seminar」台日交流會,秘書處籌備工作說明如下:
(1)2017年3月13日秘書處接獲APAA Japan Group理事長Mr. Takao Ochi致函本會理事長,日方確定於2017年6月30日訪問本會,並提議召開「APAA Taiwan-Japan Joint Meeting」,針對台日智慧財產權之相關議題進行交流、討論。秘書處旋即發文徵詢本會全體常務理事之初步意見,並於3月17日回應日方,除表示本會盛大歡迎之意,並希望日方提供來訪議程、具體問題及訪問人員名單。本會並邀請日方於會後聚餐。
(2)2017年4月7日秘書處接獲APAA Japan Group 亞洲委員會委員長Mr. Takao Matsui來函提議:日方除了希望於6月30日與本會代表舉行「APAA Taiwan-Japan Joint Seminar」外,並希望能於6月29日訪問台灣智慧局、智慧財產法院、財政部關務署等單位,並預定於6月29日晚上設宴邀請我方代表,同時於7月1日舉行高爾夫球敘。秘書處旋即展開各訪問單位之連繫,規劃日方訪問行程相關籌備事宜。
(3)2017年4月11日秘書處發文徴詢本會全體常務理事、國際理事、理事、監事、顧問參加意願,並檢附秘書處初步規劃之台日交流會行程(參附件13、提案二)。截至4月14日秘書處統計,共計17位國際理事、理事、監事、顧問,可出席6月30日(五)13:30-17:30台日交流活動及18:00-20:30接待日方晚宴。
(4)2017年4月25日秘書處接獲APAA Japan Group 亞洲委員會委員長Mr. Takao Matsui來函提議:為了使本次台日交流會能使雙方充分討論、交換意見,建議將6月30日預定舉行之「APAA Taiwan- Japan Joint Seminar」台日交流會時間,設定於13:30開始。同時日方希望就「發明專利、設計專利、商標、Enforcement權利實施及保護」等四大議題,進行台日制度的比較及交流。秘書處旋即發文本會全體理事、監事、顧問,蒐集我方擬向日方提出之詢問事項。
年5月26日秘書處發文全體常務理事,就我方擬向日方提出之詢問事項,進行核閱。2017年5月31日秘書處將我方提問翻譯成英文版及日文版,並送交日方,以利日方準備相關回答。(參附件14、提案二)(6) 2017年6月20日秘書處接獲APAA Japan Group 亞洲委員會委員長Mr. Takao Matsui來函提供:日方預定請我方回答之詢問事項,並向台灣確認如何規劃當日台日交流會議程等細節。
(參附件15、提案二)
三、秘書處發文全體會員:
1、2017年3月9日秘書處發函本會專利實務委員會及設計專利實務委員會各召集人,並CC:全體會員,專利法與優惠期有關之部分條文修正案,已於本(106)年度1月18日經總統公布,為完善配套措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將於106年3月14日 (星期二)上午9時30分於智財局19樓簡報室召開「專利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程序審查基準修正草案」,公聽會討論,敬請研究相關問題並代表本會出席。隨文檢附開會通知,敬供參酌。主持人:洪局長淑敏、聯絡人及電話:林雨歆編譯(02)23767771。備註:一、本次會議議程及相關資料,已刊載於智慧局網站首頁>公告資訊>專利布告欄>本次公聽會項下,請自行下載攜帶與會,會場恕不提供紙本。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616913&ctNode=7127&mp=1
二、本會議僅討論專利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程序審查基準修正草案,發明專利實體審查基準之公聽會將另行擇期召開。
2、2017年3月14日秘書處發函本會專利實務委員會及設計專利實務委員會各召集人,並CC:全體會員,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將於106年3月17日 (星期五)下午2時整於智財局19樓簡報室召開「專利優惠期審查基準」修正草案公聽會,敬請研究相關問題並代表本會出席。隨文檢附開會通知,敬供參酌。主持人:鮑副局長娟聯絡人及電話:陳穎慧專利審查官(02)23767683。備註:
本次會議相關資料,已刊載於智慧局網站首頁>公告資訊>專利布告欄>專利優惠期審查基準公聽會項下,請自行下載攜帶與會。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617201&ctNode=7127&mp=1
3、2017年3月27日秘書處發函全體會員,(1)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將於106.4.10 (星期一)下午2時整,於智財局19樓簡報室召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諮詢會議」,歡迎各位APAA會員踴躍參加。隨文檢附開會通知。(2)檢附智慧局函,「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附表,業經經濟部於106年3月16日以經智字第10604600930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附表)1份。連結網站: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85949&ctNode=7047&mp=1
(3)謹轉知會外活動訊息如下:AIPPI Philippine National Group & AIPA Philippine National Group菲律賓會員團主席來函:邀請APAA會員參加今年4月於馬尼拉舉行之「2nd AIPPI ASEAN Regional Conference on 20 April 2017」 以及「the 21st AS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ssociation Annual Conference on 21 to 22 April 2017」。隨函附上會議簡介及報名表。歡迎各位APAA會員報名參加,若對本會議有任何需進一步了解之處,敬請逕向主辦單位詢問AIPPI Philippine National Group (mail@ipap.org.ph) 或AIPA Philippine National Group (aipaphilippines@gmail.com) 。
4、2017年3月9日秘書處發函全體會員,轉知智慧局106.3.6來函,我國與日本及韓國已建立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Priority Document Exchange,簡稱PDX)機制,可增進申辦手續之便捷,並加速專利案件審查,歡迎APAA會員多加利用。說明:一、智慧局與日本特許廳及韓國智慧局已先後於102年及105年建立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機制。申請人若先向我國提出專利申請,再就同一創作內容向日本及韓國申請專利者,僅需使用「優先權證明文件申請書」,勾選「存取碼(日本)」或「電子交換(韓國)」(請參閱附件範例),日後智慧局即會依日本特許廳及韓國智慧局傳送之清單,經核對相關資料無誤後,作成優先權證明文件之電子加密檔案以郵寄或網路傳輸等方式交換予對方。同樣地,申請人向日本或韓國提出專利申請,再向我國申請者,亦得依規定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之申請。二、實施迄今,臺日PDX作業偶有因申請人誤填優先權案號或存取碼等資料而異常,經智慧局與申請人再次確認或通知補正後均能順利排除;而臺韓PDX作業異常原因,多數為向智慧局提出專利申請後再向韓國申請專利者,未另向智慧局提出申請「電子交換」,致智慧局無法提供韓國智慧局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檔所致。三、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不僅可免除申請人重複製作紙本文件及傳遞之時間及成本,簡化跨國申請程序,並兼顧節能減碳之環保目標;此外,審查人員藉由電子傳送之線上取得及查閱優先權證明文件的機制,可以減省文件等待及翻閱之時間,提升專利審查效能。為鼓勵申請人多加運用電子交換機制,申請核發優先權證明文件存取碼(日本)及電子交換(韓國),不須繳納規費。
5、2017年3月27日秘書處發函全體會員,(1)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將於106.4.10 (星期一)下午2時整,於智財局19樓簡報室召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諮詢會議」,歡迎各位APAA會員踴躍參加。隨文檢附開會通知。(2)檢附智慧局函,「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附表,業經經濟部於106年3月16日以經智字第10604600930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附表)1份。連結網站: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85949&ctNode=7047&mp=1
(3)轉知會外活動訊息如下:AIPPI Philippine National Group & AIPA Philippine National Group菲律賓會員團主席來函:邀請APAA會員參加今年4月於馬尼拉舉行之「2nd AIPPI ASEAN Regional Conference on 20 April 2017」 以及「the 21st AS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ssociation Annual Conference on 21 to 22 April 2017」。隨函附上會議簡介及報名表。歡迎各位APAA會員報名參加,若對本會議有任何需進一步了解之處,敬請逕向主辦單位詢問AIPPI Philippine National Group (mail@ipap.org.ph) 或AIPA Philippine National Group (aipaphilippines@gmail.com) 。
6、2017年4月14日秘書處發函全體會員,(1)檢附智慧局函,預告
修正「專利優惠期審查基準」。說明:一、「專利優惠期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三章第4節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例外)修訂之重點為:(1)發明及新型之優惠期期間由現行6個月修正為12個月;(2)鬆綁得適用優惠期之公開事由:公開事由包括「出於申請人本意所致之公開」及「非出於申請人本意所致之公開」二種情事;(3)不限制公開態樣(專利公報除外);(4)刪除專利申請人須於申請時同時主張優惠之規定;(5)增列4.4「專利公報上所為之公開」、4.7「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例外的審查」及4.8「審查注意事項」。至於設計專利優惠期審查基準部分,除優惠期仍為6個月之外,其餘均參照發明審查基準內容予以修訂,併予敘明。二、專利優惠期審查基準草案已於106年3月17日辦理公聽完畢,本局參酌公聽會中各界意見已修訂完成「發明專利優惠期審查基準之預告清稿版、預告劃線版」、「設計專利優惠期審查基準之預告清稿版、預告劃線版」及「專利優惠期審查基準公聽會各界意見及研復結果彙整表」,並將相關內容登載於智慧局局網(https://www.tipo.gov.tw)「首頁>公告資訊>布告欄」、「首頁>專利修法專區首>發明專利審查基準修正專區>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之第三章專利要件」及「首頁>專利修法專區首>設計專利審查基準修正專區>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項下。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620549&ctNode=7127&mp=1
三、對於前述專利優惠期審查基準草案修正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106年4月24日前提供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智慧財產局專利三組。(二)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三)聯絡人及電話:陳穎慧 (02)23767683。(四)傳真:02-23771496。(五)電子郵件:ipo3p@tipo.gov.tw。(2)檢送智慧局於106年3月14日召開「專利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程序審查基準修正草案公聽會」會議紀錄1份。(3)檢附本會第十五屆第3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相關附件,請詳參本會第20期會訊。本會2017年度第20期會訊,秘書處已於3月29日以郵寄方式送達當日委託出席及未出席之會員,特此通知。◆ APAA會員參加本活動,可依據「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採計3小時,APAA秘書處己於2017年3月20日,將在職進修時數申報書表,連同參訓會員在職進修簽到表一併報送智慧財產局備查。(4)轉知APAA總會新規定:若各會員國會員未於今年4月底前申請入會者,不能以APAA會員(Member) 身分報名參加今年APAA Auckland年會。2017 APAA大會即將於紐西蘭奧克蘭舉辦(2017.11.4-11.7) ,報名網址如下: http://www.apaa2017.com/ (預定5/1起開始受理報名)◆ APAA會員參加本活動,可依據「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採計8.5小時(按:實際採認之時數將依當年度年會議程所安排之實際時間調整),APAA秘書處會於大會活動結束後,將在職進修時數申報書表,連同參訓會員在職進修簽到表一併報送智慧財產局備查。
活動名稱
活動內容
活動實際時間
Standing Committee Meetings
(Anti Counterfeiting、Copyright、Design、Emerging IP、Patent、Trademark)
報告各國IP最新法制及判決
針對焦點議題進行多國制度討論
3.5 小時
Workshops
新進IP議題演講與討論
3.0 小時
Asian IP Forum
各實務委員會討論議題總結報告與討論
各國IP法制最新發展報告與討論
2.0 小時
(以上時數係以2017年APAA年會議程示例)
歡迎各位會員鼓勵事務所同仁於2017年4月25日前申請入會,俾便秘書處於4月底前向APAA總會完成呈報程序。
APAA入會資格及申請書,敬請參照本會網頁
http://www.apaa.org.tw/apply.php。
7、2017年4月25日秘書處發函本會營業秘密暨公平交易法實務委員會各召集人,並CC:全體會員: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將於106年5月5日 (星期五)上午9時30分於智財局19樓簡報室召開「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敬請研究相關問題並代表本會出席。隨文檢附開會通知。主持人:洪局長淑敏、討論議題:一、域外加重罪改採告訴乃論;二、增訂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得作為訴訟主體;三、增訂偵查程序營業秘密資料之閱覽限制;四、外國人互惠原則修正。備註:本次會議議程及相關資料,已刊載於智慧局網站首頁>專利布告欄>本次公聽會項下,請自行下載攜帶與會。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621644&ctNode=7452&mp=1
8、2017年4月25日秘書處發函全體會員,(1)檢附經濟部函,「專利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業經經濟部於106年4月19日以經智字第10604601600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附表)1份。(2)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函,「司法院線上起訴及書狀傳送作業平台(智慧財產及稅務行政訴訟事件部分)」適用範圍自106年5月2日起新增第二審事件(上訴、抗告功能),敬請APAA會員多加利用。(3)檢附智慧局函,檢送智慧局106年4月10日召開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諮詢會議紀錄」1份。(4)檢附經濟部函,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2章、第4章、第7章及第13章,業自106年5月1日生效。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附表)1份。
9、2017年5月1日秘書處發函全體會員,轉知智慧財產局106.4.21來函,公告修正「發明專利申請書」、「新型專利申請書」、「設計專利申請書」、「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書」、「專利面詢申請書」、「發明專利分割申請書」、「新型專利分割申請書」、「設計專利分割申請書」、「發明專利改請新型專利申請書」、「新型專利改請發明專利申請書」、「發明專利改請設計專利申請書」、「新型專利改請設計專利申請書」、「設計專利改請新型專利申請書」、「設計專利改請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書」、「衍生設計專利改請設計專利申請書」及其申請須知共15式,並自106年5月1日起生效。旨揭公告修正之專利申請書及其申請須知,請至智慧局網頁→「專利」→「申請資訊及表格」→「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頁籤下載。( http://www.tipo.gov.tw/lp.asp?ctNode=7487&CtUnit=3633&BaseDSD=7&mp=1)
依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公告事項:
一、 本次書表修正之主要內容說明如下:(一)配合專利法及施行細則修正優惠期相關規定,專利申請案符合優惠期相關規定者,不以申請時敘明為程序要件,爰修正旨揭專利相關申請書及其申請須知,俾利申請人於申請時得於專利申請書之聲明事項欄勾選「□本案符合優惠期相關規定」,並載明公開事由、事實發生日期、檢附相關公開之證明文件。(二)配合專利面詢作業要點修正「專利面詢申請書」,爰增列「面詢依據之版本」、「面詢事項與說明」之欄位及「面詢申請應在專利案件審定前提出,且辦理面詢以1次為原則」之注意事項。(三)考量申請人於原申請案如有主張優先權者,分割或改請後之申請案亦多會援用原申請案之優先權主張,爰修正旨揭相關申請書及其申請須知,以設定分割或改請後之申請案援用原申請案之優先權主張為原則,申請人如例外不援用始需勾選聲明事項「□本案不援用原申請案之優先權主張」,以確保申請人之權益。另發明專利分割申請案主張生物材料寄存者,亦請於聲明事項方格□本申請援用原申請案之生物材料主張內為標記,並檢送生物材料寄存證明文件。
10、2017年5月5日秘書處發函全體會員,轉知2017.5 .4 APAA總會秘書長來函,2017 APAA年會即將於紐西蘭奧克蘭舉辦 (2017.11.4-11.7),5月1 日起開始接受APAA會員報名。
(*APAA會員於2017.7.15前報名者,可享early-bird discount fee)
6月1 日起開始接受Observer報名。(1)2017 APAA紐西蘭奧克蘭年會網址如下: http://www.apaa2017.com/,*APAA總會並提醒:若報名人數達1, 500位時 (1,000 for members and 500 for
Observers),大會將會停止受理報名。(2)若對報名有任何問題,歡迎逕向 APAA 2017 Secretariat (Email: apaa2017@tcc.co.nz) 詢問。
(3)APAA會員參加本活動,可依據「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採計8.5小時在職進修時數。鑒於APAA總會並無另外提供進修時數之證明文件,秘書處已與智慧局達成共識,將以大會核發之識別證(badge)作為出席活動之證明文件。報名本活動之會員請於11月22前檢附大會核發之識別證(badge)掃描檔予秘書處(E-mail: apaatw@apaa.org.tw)、並於來函中載明會員中文姓名、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證書號。APAA秘書處將於大會活動結束後,將在職進修時數申報書表報送智慧財產局備查。(4)轉知2017 APAA紐西蘭奧克蘭年會會議報名相關重要注意事項,敬供 貴會員參考:一、APAA總會規定:若各會員國會員未於2017年4月底前申請入會者,不能以APAA會員(Member) 身分報名參加2017年APAA Auckland年會。(※本會秘書處已於2017年4月28日向APAA總會完成2017年度台灣會員名冊呈報程序)
二、具備申請成為APAA會員之資格之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不能以AOP (Member Accompanying Office Personnel) 身分報名參加APAA年會,若未於2017年4月底前申請成為APAA會員者,僅能以Observer身分報名出席會議。 三、不具本會會員入會資格者須取得AOP (Member Accompanying Office Personnel)身分並以AOP (Member Accompanying Office Personnel)身分報名參加APAA年會,不得以領取事務所同仁之會員出席證之方式出席APAA年會。四、鑑於2014年馬來西亞檳城年會期間,APAA總會向本會反映有本會會員持中國事務所名片出席會議,恐有違反總會相關規定之虞。鑑此,為共同維護本會形象及台灣的國際尊嚴,謹請 貴會員留意,衷心期待各位道長踴躍報名參與2017 APAA紐西蘭奧克蘭盛會!
11、2017年5月17日秘書處發函全體會員,(1)檢附經濟部函,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三章專利要件」(下稱第二篇第三章)之「第4節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例外」、「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第三章專利要件」(下稱第三篇第三章)之「第4節喪失新穎性或創作性之例外」,自106年5月1日生效,檢附發布令影本1份。說明:一、旨揭專利審查基準修正之重點:(一)第二篇第三章「第4節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例外」:(1)發明專利之優惠期期間由現行6個月修正為12個月;(2)鬆綁得適用優惠期之公開事由:公開事由包括「出於申請人本意所致之公開」及「非出於申請人本意所致之公開」二種情事;(3)不限制公開態樣(專利公報除外);(4)删除專利申請人須於申請時同時主張優惠之規定;(5)增列4.4「專利公報上所為之公開」、4.7「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例外的審查」及4.8「審查注意事項」。(二)第三篇第三章「第4節喪失新穎性或創作性之例外」:除優惠期仍維持6個月外,其餘均參照上述(一)第二篇第三章之修正內容。二、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三章及第三篇第三章之修正版,請自智慧局網站公告資訊之專利布告欄下載。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622064&ctNode=7127&mp=1
(2)檢附智慧局函,有關專利師法修法一事。說明:一、依據智慧局106年4月10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諮詢會議紀錄辦理。
(智慧局106年4月20日智法字第10618600410號函,秘書處己於4月25日週知本會全體會員) 二、前揭會議決議,專利師法第4條第1項第6款及第37條第4款,罹患精神疾病經專科醫師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不得充任專利師或擔任專利代理人之規定,容有違反CRPD、憲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嫌,應予以修正。三、為完善整體專利師法制,專利師法將配合前揭決議,為整體性之檢討修正,敬請APAA會員於106年6月16日前,針對前揭議題或其他專利師法之規定提供智慧局意見 (承辦人林先生、電話:02-2376-7489、Email: eric00668@tipo.gov.tw),以利專利師法制之完備。(3)檢附智慧局函,檢送智慧局106年5月5日營業秘密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紀錄1份。
12、2017年5月19日秘書處發函全體會員,檢附智慧局106.5.17來函如附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將於(106)年6月28日、30日,及7月6日、7日及14日,在臺北、臺中、臺南、高雄及新竹舉辦「106年度智慧財產權業務座談會」,有關座談會各場次辦理日期、時間、地點及流程,請參閱附件。說明:一、為使各界瞭解智慧局近一年業務推動方向、內容及專利法未來可能修法方向,特舉辦106年度智慧財產權業務座談,會並安排專利法未來修正議題之專題報告及諮詢。二、本年度智慧財產權業務座談會共規劃3項專題報告:(1)專利審查實務案例探討─引證間的組合動機、重要技術特徵的舉證責任、(2)專利商標審查業務提醒、(3)專利法未來修正議題介紹。關於專利法未來修正議題,包括申請專利範圍不列為取得申請日之必要文件、發明申請後18個月內審定之案件是否續行公開、新型專利之更正案擴大實體審查範 圍、舉發程序對審制等11項,為廣泛蒐集業界或代理人對未來專利法修法方向之建議,誠摯邀請各界人士報名參加,提供寶貴意見,作為後續推動之參考。三、旨揭座談會各場次辦理日期、時間、地點及流程,請參考附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6年度智慧財產權業務座談會企劃書」,歡迎APAA會員至智慧局「智慧財產權研討會資訊登錄中心」(http://activity.tipo.gov.tw/ct.asp?xItem=37007&ctNode=817&mp=1)報名參加。四、本案有關資訊,請洽智慧局業務承辦人:林 小姐,聯絡電話:(02)2376-6129,e-mail:wtlin00683@tipo.gov.tw。
13、2017年5月23日秘書處發函全體會員,APAA總會秘書長來函告知:APAA Academy Group即將於今年7月30日至8月2日於柬埔寨金邊舉行「Patent Surgery Course」,歡迎APAA會員踴躍報名參加。有關課程簡介及報名表(報名截止日:7月1日),請見下列網址:http://www.apaapatentsurgery.com/course-content.html
若對本課程有任何需進一步了解之處,歡迎逕向Mr. Anton Blijlevens and Mr Hong-Gyun Kim, Co-chairs of the professional training group of the APAA academy (patentsurgery@apaaonline.org)詢問。
14、2017年6月2日秘書處發函全體會員,經濟部日前來函,為研訂「貫徹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方案(107-109年)」,請本會提供具體執行措施建議意見,俾憑彙整研議。說明:一、為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我國各機關積極執行「貫徹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方案(104-106年)」已獲具體成效,使智慧財產權利人之權益獲得有效保護,在國際上亦獲肯定。鑑於本行動方案將於106年12月31日屆期,為持續落實智慧財產權保護政策,該行動方案實有賡續策訂執行之必要。貴會員若有就下一期行動方案之建議意見,請於106年6月23日(星期五)前,提供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彙整。二、有關歷年貫徹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方案執行成效,請參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頁下列連結:
https://www.tipo.gov.tw/lp.asp?ctNode=7681&CtUnit=3762&BaseDSD=7&mp=1
三、本案智慧局承辦人:顧先生,連絡電話: 02-2376-6151。
Email: antony00644@tipo.gov.tw。
15、2017年6月6日秘書處發函全體會員,(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將於106.6.20 (星期二)下午2時整於智財局19樓簡報室召開「專利權期間延長制度修法諮詢暨延長基準修訂議題說明會議」,歡迎APAA會員踴躍出席。隨文檢附開會通知。備註:一、為使專利權期間延長制度更趨完善,智慧局刻正通盤檢討專利法延長制度相關條文。另專利權期間延長審查基準自102年1月1日施行以來,各界對於基準部分規定仍有疑義,有待進一步修正予以明確化。為使各界瞭解專利法延長相關條文修法以及延長基準修正內容之規劃方向,特舉辦旨揭會議進行說明及諮詢。二、旨揭會議資料已刊載於智慧局網站首頁>公告資訊>專利布告欄>專利權期間延長制度修法諮詢說明會項下,請自行列印攜帶與會,會場不提供紙本。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625785&ctNode=7127&mp=1
三、本案有關資訊,請洽智慧局李東秀科長,聯絡電話:(02)2376-7629,e-mail:lds30046@tipo.gov.tw。(2)轉知司法院秘書長來函,檢送106年5月26日研議「行政訴訟資料標準化」會議紀錄1份。
乙、討論事項
一、新申請入會案:
(一)、劉倫仕道長、姚金梅道長等2人申請入會,請予追認。
決議:通過。
二、理事長提議:APAA Japan Group訪問團拜訪案接待事宜,請討論。
及其他代表共13人預計於6月30日(五)下午13:30拜會本會,雙方代表舉行「APAA Taiwan-Japan Joint Seminar」台日交流會。(參附件12~15)決議:通過。
三、理事長提議:2017年4月25日智慧財產法院致函本會:希望本會於6月30日前推薦,由該院所作成之具有創新見解或重要性之智慧財產案件之裁判,以製成裁判選輯,請討論。(參附件7)
說明:秘書處業於4月25日轉呈智慧財產法院上開函文予全體理事、監事、顧問、各實務委員會召集人,徵詢相關推薦之裁判,同時建議以已確定之判決為限,並依法院來函之要求載明案號、裁判要旨、推薦理由,以提交本會理監事會議議決。目前尚未接獲任何推薦案例。
決議:由於尚未接獲任何由理事、監事、顧問、各實務委員會召集人推薦之案例,故本會暫不進行推薦。
四、理事長提議:為感謝各位熱心參與會務並聯絡會員情誼,本會沿襲往例,將在紐西蘭奧克蘭年會舉行之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年會期間(2017.11.4-11.7),舉辦台灣會員聚餐。聚餐日期時間、地點如下:
日期: 2017年11月6日(星期一) 晚上19:30~21:30
地點:SKYCITY GRAND Hotel (*buffet-style)
地址: 90 Federal Street, Auckland, 1010紐西蘭
決議:通過。
五、理事長提議:下次會議時間,請討論。
決議:民國106年9月19日(二)中午12:30。地點訂於台北萬豪酒店進行APAA2019台北年會主場地會勘。
理事長提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法字第10618600550號函函詢本會關於現行專利師法第4條第1項第6款及第3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有無應予修正乙案,請討論。
現行專利師法第4條第1項第6款及第3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顯有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及憲法關於人民工作權保障之相關規定,本會建議應逕予刪除。
丁、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