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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台灣總會
    第十五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記錄

     
    時間: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四) 16:00
    地點: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4F樓大會議室
    主席:理事長林志剛
    出席理事:何秋遠、何愛文、林怡芳、林秋琴、李文賢、周良吉、高山峰、陳和貴、賴經臣、劉法正、閻啟泰、蘇建太(依筆劃順序排列)
    請假理事:郭雨嵐、程凱芸(依筆劃順序排列)
    出席監事:李世章、祁明輝、黃瑞賢、陳冠中、彭國洋(依筆劃順序排列)
    出席顧問:吳冠賜、洪武雄、陳傳岳(依筆劃順序排列)
    請假顧問:蔡坤財、惲軼群(依筆劃順序排列)
    列席:廖文慈秘書長、涂神溢副秘書長
    紀錄:廖文慈秘書長
     
    報告事項壹、主席報告:(略)
    貳、常務監事報告:(略)
    參、會務工作報告:
     
    一、國內事務:
     
    1、目前會員人數215名。
    2、2015年5月15 (五) 16:00假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4F大會議
    室召開本會「第十五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3、2015年6月2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午2時整於智慧局19樓簡報室召開「新型更正形式審查基準」草案公聽會,本會由專利實務委員會蘇建太召集人、涂神溢召集人代表參加。
    4、2015年6月4日秘書處接獲美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致函本會,謂本會會員涉冒稱本會名義,偽造專利鑑定報告,為維護其公司權益,請求本會查證。(詳參附件4~6 、提案五)
    5、2015年7月14日秘書處接獲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致函本會:「有關考選部研商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制度』事宜,本會業於今年6月15日致函考選部,提出本會對於專利師考試改革之具體意見與建議,謹檢附該信函如附件,敬供  貴會參考,並期待  貴會亦針對專利師考試改革向考選部表達意見,以期考選部得以正視專利業界之意見。」 (詳參附件8、提案七 )
    6、2015年7月20日(一)上午10時智慧財產法院舉辦「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事件電子訴訟(線上起訴)系統啟動儀式」,本會由何愛文副理事長代表參加,本會並致贈花籃,慶祝典禮圓滿成功。
    7、2015年8月5日(三)中午12:00假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4樓大會議室,召開第15屆第三次常務理事會議。
     
    二、總會事務:
     
    (一)、2015 APAA日本沖繩年會相關事項:
    1、2015年7月3日秘書處接獲APAA總會秘書處來函,請求本會協
    助核對2015 APAA日本沖繩年會本會參加者名單(截至2015.6.30統計,共計101位報名(APAA Member →63位、AFP→7位、AOP→ 31位),秘書處已發函向全體會員確認,並向總會呈報。
    2、2015年7月13日秘書處接獲APAA Japan Group來函告知:2015 APAA日本沖繩年會,報名人數統計為1, 428位。若報名人數達1, 500位時,大會將會停止受理報名。
    3、2015年7月23日秘書處接獲APAA Japan Group來函告知:2015 APAA日本沖繩年會,報名人數已額滿,大會停止受理報名。
    4、為感謝各位熱心參與會務並聯絡會員情誼,本會沿襲往例,將在日本沖繩舉行之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年會期間 (2015/11/13~11/17),舉辦台灣會員聚餐。聚餐日期時間、地點如下:
    日 期: 2015年11月16日(星期一) 晚上18:00
    地 點:ヒルトン沖縄北谷リゾート
    Hilton Okinawa Chatan Resort
    SURIYUN (スリユン) (3F buffet-style 餐廳)
    地 址 : 沖縄県中頭郡北谷町美浜40-1
    40-1 Mihama, Chatan-cho, Okinawa Japan
     
     (二)、APAA總會事務:
     
    1、2015年7月17日APAA總會會長President CK Kwong發函各Recognized Group 之Presidents & Councilors表達夏季問候之意,並報告最近半年所進行之APAA工作要點:(1) 2015.6.6-6. 10參加由APAA Academy Group於澳門所舉行之「APAA first patent drafting course -Patent Surgery Course」;(2)2015.1.18 參加於緬甸仰光所舉行之「the Grand Inaugural Ceremony of IP Proprietors Association of Myanmar (IPPAM)」;(3)2015.4.13-4.17 參加於南非開普敦所舉行之「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ttorneys (FICPI), World Congress 2015.」;(4)2015.3.27-3.29 參加於泰國曼谷所舉行之「AS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ssociation (AIPA) Conference」;(5)2015.3.13-3.15 參加於日本沖繩所舉行之「APAA Excom/Adcom Management Meeting 」。此外,今年APAA日本沖繩大會新增由Mr. Ho-Hyun Nah發起之 “Group Presidents Meeting” 及由本會林秋琴常務理事及其他24位女性國際理事所共同發起之“Women in APAA”二場會議 。 (詳參附件11)
     
    2、2015年7月28日APAA總會來文要求本會於9月30日前提報第55屆APAA總會 Vice-President, Councilor, and Committee member名單。
    (1)依據本會第15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
    本會APAA總會第55屆各實務委員會Standing Committee(專利實務委員會Patents Committee、商標實務委員會Trademarks  Committee、設計專利實務委員會Designs Committee、著作權實務委員會Copyright Committee、反仿冒實務委員會Anti-Counterfeiting Committee、新興智財權實務委員會Emerging IP Rights Committee)之委員與國內實務委員會之召集人為相同之成員,名單如下:
    專利實務委員會
    宿希成、涂神溢、蘇建太
    商標實務委員會
    何愛文、黃瑞賢、林怡芳
    設計實務委員會
    程凱芸、周良吉、祁明輝
    著作權實務委員會
    蔣大中、陳冠中、張哲倫
    反仿冒實務委員會
    郭雨嵐、王仁君、吳婷婷
    新興智財權委員會
    廖文慈、陳孚竹、林景郁
     
     
     
    (2)依據本會第15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
    建議推薦何愛文副理事長代表本會向APAA總會爭取擔任第55
    屆商標實務委員會之Co-Chairperson。倘若屆時APAA總會通知本會得再提名一人擔任第55屆商標實務委員會委員,推薦李文賢理事擔任。
     
    (3)由林秋琴常務理事續任本會第55屆APAA總會Vice-President。
    (4)依據總會7月28日來文通知,本會可提名9位新任國際理事。(提案二 )
     
    (三) 、APAA Korea Group來訪事宜:
     
    1、APAA Korea Group新任理事長Mr. Jordan KIM於2015年6月22
    日致函本會理事長,希望於今年9月4日訪問本會。鑒於時程匆促,秘書處先於6月23日發文徵詢本會全體常務理事、理事、監事、顧問之初步意見,先於6月26日回應韓方,除表示本會盛大歡迎之意,並希望韓方於7月21日前提供來訪議程、具體問題及訪問人員名單。本會並邀請韓方於會後聚餐。
    2、2015年7月17日APAA Korea Group理事長Mr. Jordan KIM致函本會:APAA Korea Group訪問團15人 (團員名單詳參附件1、提案三) 將於9月4日(五)下午3時拜會本會,韓方提議就下列3點事項進行Joint Meeting:1.Introduction of each group 2.Focused activities in each group 3.Common interest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APAA。並由Mr. Min-cheol Kim就「Patent Court in each country: (history, organization and operation, practice, role of patent attorneys, etc.)」乙題進行演講。
      
    三、秘書處發文全體會員:
     
    1、 2015年5月15日秘書處發函本會全體會員,謹檢附經濟部104.5.15來函,檢送「商標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六條修正草案公告,並附草案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2、 2015年5月26日秘書處發函本會全體會員,轉知智慧財產局將於104.6.2 (星期二)下午2時整於智財局19樓簡報室召開「新型更正形式審查基準」草案公聽會,並隨文檢附開會通知。
    3、2015年5月28日秘書處發函本會全體會員,檢附智慧財產局104.5.26來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將於104.6.16起,在北、中、南各地舉行「104年度智慧財產權業務座談會」,有關座談會各場次辦理日期、時間、地點及流程,請參閱附件。有興趣之會員,請行連結至智慧局網站www.tipo.gov.tw內「智慧財產權研討會資訊登錄中心」進行線上報名。
    4、 2015年6月3日秘書處發函本會全體會員,檢附經濟部104.6.1來函,訂定「臺日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作業要點」,並自104年6月18日生效。
    5、 2015年6月11日秘書處發函本會全體會員,(1)轉知經濟部104.6.4來函,「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11條、第25條,業經經濟部於104.6.4以經智字第10404602540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2)轉知經濟部104.6.4來函,檢送「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告,並附「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3)轉知經濟部104.6.9來函,檢送「發明創作獎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告,並附「發明創作獎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
    6、2015年6月17日秘書處發函本會全體會員,轉知智慧財產局
    104.6.15來函,檢送「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第二章新型更正形式
    審查草案」暨「公聽會各界意見及研復結果彚整表」各1份如附
    件。
    7、2015年6月19日秘書處發函本會全體會員,檢附本會第十五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及相關附件。
    8、2015年6月26日秘書處發函本會全體會員,(1)轉知智慧財產局104.6.23來函,檢送修正「發明專利PPH申請書」及其申請須知之公告,並自104.7.1開始使用,敬供參酌。旨揭公告修正之專利申請書及申請須知,請至智慧局網頁「首頁>專利>申請資訊及表格>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下載使用。(2)謹轉知智慧財產局104.6.23來函,「台韓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MOTTAINAI)試行計畫」,自104.7.1施行。並檢附「台韓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MOTTAINAI) 試行計畫」中英文版及其「答客問」各1份。
    9、 2015年7月14日秘書處發函本會全體會員,(1)檢附經濟部104.7.
    13來函,「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部分條文,業經經濟部於104.7.13以經智字第10404603250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2)檢附經濟部104.7.13來函,「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十七絛、第三十六條及「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十一條,業經經濟部於104.7.13以經智字第10404603220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
    10、2015年7月15日秘書處發函本會全體會員,檢附經濟部104.7.13來函,增訂「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第二章更正」,並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第一章形式審查」,自即日生效,檢附發布令影本1份。
    11、2015年7月22日秘書處發函本會全體會員,轉知智慧財產局104.7.15來函,說明「有關專利名稱冠有醫療功效用語一事」,一、近日媒體報導某新型專利權人以其專利名稱冠有「醫療功效用語」(可治療癌症之過濾水機)做為行銷廣告,使民眾誤認該專利商品宣稱之「醫療功效」已經智慧局許可。為免誤導民眾,智慧局特於局網予以澄清說明。二、專利權人就其所獲准之專利,僅在於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專利權。至於實施專利權如涉及相關特別法規時,不論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當須符合其規定。以宣稱醫療功效用例,如違反醫療法規定,仍當受相關法令之處罰。三、按載有醫療功效之專利名稱,易招致專利權人為誇大不實之實施而違反法令;尤有甚者招致消費者誤認誤信而延誤正常就醫途逕允宜避免。詳如附件,敬供參酌。
    12、2015年7月23日秘書處發函本會全體會員,檢附經濟部104.7.21來函,「發明創作奬助辦法」部分條文,業經經濟部於104.7.21以經智字第10404603310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
    13、2015年7月31日秘書處發函本會全體會員,(1)檢附經濟部
    104.7.27來函,檢送「發明創作奬助辦法」第十一條條文勘誤表1份。(2)檢附智慧財產法院104.7.29來函,「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事件電子訴訟(線上起訴)系統」業於104.7.20正式啓用,並檢送「智慧財產法院關於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事件電子訴訟系統之作業辦法」、「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事件電子訴訟(線上起訴)系統之操作流程」各1份,歡迎APAA會員多加利用。
     
                        乙、討論事項
     
    一、新申請入會案:
    (一)、白裕榮道長、何治儀道長、鍾宜縈道長、周士農道長、賴振東道長、高萃蔓道長、鄭志玲道長、陳啓桐道長等8人申請入會,請予追認。
        決議:通過。  
     
    二、理事長提案:選舉本會第55屆國際理事。
    說明:依據總會7月28日來文通知,本會可提名9位新任國際理事。   
         決議:由林志剛、林秋琴、何愛文、程凱芸、郭雨嵐、劉法正、賴經臣、蔣大中、閻啟泰(依筆劃順序排列)擔任本會第55屆國際理事。
     
    理事長提案:APAA Korea Group訪問團拜訪案接待事宜,請討論。

          APAA Korea Group訪問團15人(代表團名單詳附件1)      將於9月4日下午3時拜會本會,韓方提議就下列3點事項進行Joint Meeting:1.Introduction of each group 2.Focused activities in each group 3.Common interest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APAA。並由Mr. Min-cheol Kim就「Patent Court in each country: (history, organization and operation, practice, role of patent attorneys, etc.)」乙題進行演講。      決議:訂於9月4日下午3:00~5:30假台灣國際會館舉行Joint Meeting及Seminar,並於晚間6:00假晶華飯店舉行晚宴。本會並致贈101畫作乙幅予APAA Korea Group訪問團,作為參訪紀念。
     
    理事長提案:針對智慧局所草擬之「專利師在職進修辦法草案」(附件2),本會之建議內容以及本會之因應措施,請討論。    說明:「專利師法部分條文再修正草案」業於104年7月1日公布,並即將於1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附件3)。智慧局業已初步草擬「專利師在職進修辦法草案」,針對採計之項目、時數、方式等細節提出具體規劃,並即將舉行公聽會進行討論,本會對上開辦法草案有何建議,以及本會為因應該規定,應有何具體之措施以服務會員。
        決議:1、關於本會會員之進修時數採計之審查認定及資料建檔,建議由專利專責機關即智慧局負責,若本會會員選擇向本會提報當年度之在職進修資料時,由本會彙整並製作表單函送智慧局。本會並負責彙整每年度由本會所舉辦之活動的出席者名單予智慧局,協助智慧局進行時數之審定。
           2、依照「專利師在職進修辦法草案」(附件2)第3條之規定,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可採計之時數如下:
                 (1)總會年會:每年採計6小時
                 (2)專題講座: 每年採計3小時
                 (3)研討會:每年採計6小時
     
    理事長提案:「美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致函本會,謂本會會員涉冒稱本會名義,偽造專利鑑定報告,請本會依法調查懲處乙案,請討論。     說明:1、本會於104年6月4日接獲「美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美桀公司」)來函(附件4),略謂該公司於104年6月1日接獲「○○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函」,該律師函中謂:「本公司(即○○公司)復取得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中華民國總會之專利鑑定報告(附件二)….」,並指陳該「專利鑑定報告」載明「鑑定單位: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中華民國總會  專利代理人○○○」,因此函請本會查證:(1)、本會是否曾發出其來函所檢附之專利侵害鑑定報告(2)、本會是否曾指定或授權○○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先生或任何人,以本會名義發出專利侵害鑑定報告。
    本會於6月11日函覆「美桀公司」,並副本○○○專利代理人及○○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附件5),內容如下:(1)本會業於民國93年4月8日由「亞洲專利代理人協 會中華民國總會」更名為「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台灣總會」。
    (2)本會不曾發出該公司來函檢附之附件二之專利侵害鑑定報告。
                (3)本會不曾指定或授權○○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或任何人,以本會名義發出專利侵害鑑定報告。
              3、本會復於104年6月26日接獲「美桀公司」之「檢舉函」(附件6),請本會對本會會員○○○就其冒稱本會名義,偽造專利鑑定報告乙事,依法調查懲處。
           決議:依本會章程之規定,對於會員執行業務若有事涉違反倫理規範之情事,本會並無懲處之相關規定。惟依專利師法第38、39條之規定,對於專利代理人執行業務有事涉違反倫理規範之情事時,智慧局得視其情節為相關之處分,故由本會將「美桀公司」之檢舉函轉呈智慧局辦理。
                  
    六、理事長提案:本會籌劃辦理專利研討會案,請討論。
    說明:本會第15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籌劃辦理專利研討會。議程初步規劃詳參附件7。
        決議:通過。本會提供新台幣20萬經費與台灣科技大學專利研究所於明年初合辦全天之專利研討會,並授權秘書處與何愛文副理事長、陳和貴常務理事、郭雨嵐理事、陳冠中監事與合辦單位進行細部規劃。
              
    七、理事長提案:針對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致函本會,請本會對專利師考試改革向考選部表達意見乙案(附件8),請討論。
        說明:1、考選部前於103年11月21日致函本會,請本會就「專利師考試制度」之意見表提供建議。103年11月25日秘書處發函本會全體顧問、 理事、監事、各實務委員會召集人,檢附考選部「專利師考試制度」之意見表,並委請各位顧問、 理事、監事、各實務委員會召集人,協助提供建言予秘書處。秘書處經統整多數意見後於103年12月4日以本會名義轉知考選部(附件9)。
              2、考選部於104年1月27日召開研商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制度相關事宜會議,會議記錄詳附件10。
              3、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於104年7月13日致函本會,請本會對專利師考試改革向考選部表達意見。
        決議:鑒於本會對於此事之立場並無改變,且本會業已向考選部表達意見本會之意見,故函覆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已收受來文。
     
    八、理事長提議:下次會議時間,請討論。
        決議:11月5日(四)下午4時。
            
    丙、臨時動議:無
     
     
    丁、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