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專利實務委員會法令動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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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專利實務及法令動態
專利實務委員會
專利實務委員會
宿希成召集人、祁明輝召集人、蘇建太召集人
1、法令動態
公告專利法第60條之1修正草案(因應CPTPP)
■發布日期:109年1月30日
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藥事法已導入專利連結制度,並於108年8月20日施行,為配合專利連結制度運作,專利法須配套修正,爰擬具「專利法第60條之1修正草案」,當學名藥申請上市許可時,如主張新藥專利權無效或其學名藥不侵權,明確規定新藥專利權人可於學名藥審查程序中提起訴訟,其未起訴者,學名藥藥證申請人亦可提起確認之訴,以健全我國專利連結制度之運作。(以下略)
專利、商標各項申請案因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持續擴大致遲誤法定期間者,得申請回復原狀
■發布日期:109年1月31日
重申專利、商標各項申請案如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造成遲誤法定期間者,得依專利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或商標法第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申請回復原狀。專利、商標之申請人如因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擴大導致遲誤各項申請之法定期間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依規定申請回復原狀,本局原則上將視個案具體情形從寬認定之。
公告「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英文版
■發布日期:109年4月30日
為提升我國專利舉發案件審查之國際能見度並加強對國外申請人之服務,本局辦理英譯「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業已完成。
中、英文版之內容已置於專利主題網/舉發案件聽證專區同時上傳本局英文網站,以協助外籍人士更加認識舉發聽證作業各項程序並擴大國際交流,相關內容歡迎各界多加參考。
公告修正「發明專利PPH審查申請書」
■發布日期:109年5月1日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公告
發文日期:109年5月1日
發文字號:智專字第10912201730號
主旨:公告修正「發明專利PPH審查申請書」,並自109年5月1日生效。
依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為配合「台日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MOTTAINAI)計畫」於109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爰修正旨揭申請書,相關檔案請至本局網頁「首頁>專利主題網>申請專利>申請表單>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下載使用。
臺韓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MOTTAINAI)永久型計畫-自10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發布日期:109年6月30日
臺韓PPH MOTTAINAI試行計畫於本(109)年6月30日屆期,鑒於實施成效優異,雙方合意自本年7月1日起改為永久型合作計畫,以持續提供兩國申請人穩定及便捷的服務。
我國與韓國經貿關係向來密切,多年來韓國均居外國人向我國申請發明專利案件數前4名,去(108)年韓國人向我國申請發明專利案件數為1,656件,而我國人向韓國申請發明專利案件數亦達1,102件。為加速申請案審查,以利申請人快速取得專利權,臺韓自104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PPH MOTTAINAI試行計畫,試行期間5年。
公告修正「申領專利證書及申請延緩公告申請書」及「專利年費繳納申請書」共2式,並自109年7月21日生效。
■發布日期:109年7月21日
主旨:公告修正「申領專利證書及申請延緩公告申請書」及「專利年費繳納申請書」共2式,並自109年7月21日生效。
依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配合109年6月24日「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第4條、第5條修正,調整申領專利證書及申請延緩公告申請書及專利年費繳納申請書,有關中小企業減免年費之相關書表文字。調整內容如下「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在1億元以下」,及「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之事業」。
二、「中小企業認定標準」109年6月26日修正生效日起,即得向本局申請減免專利年費。(以下略)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新型專利審查第三章,並自中華民國109年8月1日生效。
■發布日期:109年7月31日
1.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新型專利形式審查」,篇名修正為「新型專利審查」及增訂第三章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2. 檢附發布令、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新型專利審查第一章(篇名修正)、第三章公告版、劃線版(對應預告版)及預告期間各界意見及研復結果。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已於109年6月26日起修正生效,歡迎繳交年費時符合資格者,向本局申請減收專利年費。
■發布日期:109年8月10日
一、經濟部修正「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自109年6月26日起,凡中小企業符合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得向本局申請減收專利年費。(以下略)
訂定發布「發明專利申請案第三方意見作業要點」,將於109年9月1日生效
■發布日期:109年8月25日
一、為落實專利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使專利審查中公眾審查之第三方意見制度更為完善,經濟部109年8月25日訂定發布「發明專利申請案第三方意見作業要點」,規定提交第三方意見之期間、事由、應填具並附具之文件及提交方式,以及本局對第三方意見之處理原則。
二、有關發明專利申請案第三方意見詳細內容,請參考發明專利申請案第三方意見作業要點、總說明及逐點說明。
臺韓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計畫-自109年9月1日開始實施
■發布日期:109年9月1日
繼104年臺日及106年臺英啟動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計畫之後,臺灣與韓國於本(109)年8月順利完成「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瞭解備忘錄」簽署,並於本年9月1日開始實施,再次擴大與外國相互承認生物材料寄存效力的版圖。
本合作計畫實施後,本局承認於韓國智慧財產局指定寄存機構的生物材料寄存,而韓國智慧財產局承認於本局指定寄存機構的生物材料寄存。因此,我國人赴韓國申請有關生物材料的專利,或者韓國人來我國申請有關生物材料的專利,只需就近在地寄存生物材料,可簡化兩國專利申請人之寄存程序、避免跨國寄存造成生物材料的不穩定,及減少重複寄存所造成的花費。(以下略)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第一、二、三、七、八、九章,並自中華民國109年11月1日生效
■發布日期:109年10月5日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第一、二、三、七、八、九章。
檢附發布令、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第一、二、三、七、八、九章(劃線本)、(清稿版)、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完整彙整版)及預告期間各界意見及研復結果。
「108年至109年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行政爭訟案例彙編」,已登載本局網頁,歡迎各界參考
■發布日期:109年10月21日
本局選列於108年6月至109年9月間,專利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處分經行政爭訟確定之案例5則研析撰寫,並以電子檔形式放置於本局網頁「專利主題網」中「管理專利」之「行政爭訟案例」項目內,歡迎各界參考及利用。
新增「代理人相關登記及變更事項申請書」電子申請書表1式,及修正代理人相關申請書表2式。
■發布日期:109年10月26日
一、 為提供代理人更便利辦理申報在職進修時數、代理人登記資料異動及相關申請文件補正作業,新增「代理人相關登記及變更事項申請書」電子申請書表,代理人透過線上操作即可進行相關申報作業;另修正「專利師、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時數申報書」及「專利師證書申請書」,除調整部分文字,並增列聲明事項,使用時將更為簡便。(以下略)
公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期間視訊面詢權宜措施
■發布日期:109年11月3日
本局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期間,專利申請人無法親自出席面詢,爰實施專利代理人得於面詢現場自備視訊設備以視訊方式與其委任人即時進行溝通之權宜措施。
公告「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三章專利要件」英文版
■發布日期:109年11月16日
為提升國際對我國專利審查之認識並強化對外國申請人之服務,本局辦理英譯「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三章專利要件」,業已完成。
上開英文版已上傳至本局英文網頁「Home/Resources/Laws & Regulations/Patent Act」中,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以排除(disclaimer)式修正或更正請求項,僅限於排除與單一先前技術重疊之部分或法定不予專利之標的,敬請配合辦理
■發布日期:109年11月19日
一、依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六章4.2.2節(7)中所載之排除式修正規定,係得以「與先前技術重疊部分的負面敘述方式記載」,其中之「先前技術」僅限以下三種情形:
二、排除物之請求項中「人類」之部分。
三、排除方法請求項中「實施於有生命之人體動物體上之步驟」。
公告「108年11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相關審查實務Q&A」
■發布日期:109年11月20日
本局針對去(108)年11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彙編審查實務常見問答集,並置於局網「專利FAQ」下之「108年11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審查實務Q&A」項目內,歡迎各界參考。
中小企業海外申請專利諮詢協助流程
■發布日期:109年12月1日
中小企業在我經濟發展上扮演重要角色,也是我國企業的骨幹。擬定妥善的智財策略及進行完整的專利布局是企業發展的重要關鍵之一,為協助中小企業進行海外專利布局,本局特訂定「中小企業海外申請專利諮詢協助流程」,提供中小企業相關諮詢服務,盼協助中小企業擴展海外市場及提升國際競爭力。
配合「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試行作業方案」將於110年1月5日起試行,即日起開放新電子申請系統更新下載
■發布日期:109年12月18日
「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試行作業方案」將於110年1月5日起試行,採電子申請,且有試辦30件的限制。
預告修正「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發布日期:109年12月30日
歷年來全國工業總會、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均有產業界、學者專家多次建言,我國應參考日本、美國及德國等外國法制,建立更符產業需求之專利救濟制度。
為營造更優質專利救濟制度,並與國際接軌,經參考日本、美國及德國等各國專利救濟制度,審慎研議專利案件救濟制度之修正方向,在憲法保障人民救濟權益及提升效能目標下,強化在專利專責機關之審議程序,亦修正專利案件之救濟層級及訴訟程序;另就相關重要事項併同修正。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本案經深入研析日本、美國及德國等外國立法例及實務,並召開多次專家學者諮詢會議、亦與司法院、智慧財產法院及經濟部訴願會多次研商,在審酌我國國情及實務需求後,爰擬具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詳如附件。
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草案刊登之次日起60日內提供書面意見。
貳、統計資料
最近10年發明申請、准、駁、公告發證件數統計表
註:
最近10 年新型申請、准、駁、公告發證暨新型技術報告件數統計表
註:
最近10年本國人與外國人,發明與新型,新申請專利件數統計表
最近6 年專利舉發成立、不成立與舉發部分成立案件數統計表
註:
專利新申請案各身份別申請件數(含電子及紙本申請):
公告專利法第60條之1修正草案(因應CPTPP)
■發布日期:109年1月30日
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藥事法已導入專利連結制度,並於108年8月20日施行,為配合專利連結制度運作,專利法須配套修正,爰擬具「專利法第60條之1修正草案」,當學名藥申請上市許可時,如主張新藥專利權無效或其學名藥不侵權,明確規定新藥專利權人可於學名藥審查程序中提起訴訟,其未起訴者,學名藥藥證申請人亦可提起確認之訴,以健全我國專利連結制度之運作。(以下略)
專利、商標各項申請案因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持續擴大致遲誤法定期間者,得申請回復原狀
■發布日期:109年1月31日
重申專利、商標各項申請案如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造成遲誤法定期間者,得依專利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或商標法第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申請回復原狀。專利、商標之申請人如因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擴大導致遲誤各項申請之法定期間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依規定申請回復原狀,本局原則上將視個案具體情形從寬認定之。
公告「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英文版
■發布日期:109年4月30日
為提升我國專利舉發案件審查之國際能見度並加強對國外申請人之服務,本局辦理英譯「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業已完成。
中、英文版之內容已置於專利主題網/舉發案件聽證專區同時上傳本局英文網站,以協助外籍人士更加認識舉發聽證作業各項程序並擴大國際交流,相關內容歡迎各界多加參考。
公告修正「發明專利PPH審查申請書」
■發布日期:109年5月1日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公告
發文日期:109年5月1日
發文字號:智專字第10912201730號
主旨:公告修正「發明專利PPH審查申請書」,並自109年5月1日生效。
依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為配合「台日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MOTTAINAI)計畫」於109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爰修正旨揭申請書,相關檔案請至本局網頁「首頁>專利主題網>申請專利>申請表單>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下載使用。
臺韓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MOTTAINAI)永久型計畫-自10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發布日期:109年6月30日
臺韓PPH MOTTAINAI試行計畫於本(109)年6月30日屆期,鑒於實施成效優異,雙方合意自本年7月1日起改為永久型合作計畫,以持續提供兩國申請人穩定及便捷的服務。
我國與韓國經貿關係向來密切,多年來韓國均居外國人向我國申請發明專利案件數前4名,去(108)年韓國人向我國申請發明專利案件數為1,656件,而我國人向韓國申請發明專利案件數亦達1,102件。為加速申請案審查,以利申請人快速取得專利權,臺韓自104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PPH MOTTAINAI試行計畫,試行期間5年。
公告修正「申領專利證書及申請延緩公告申請書」及「專利年費繳納申請書」共2式,並自109年7月21日生效。
■發布日期:109年7月21日
主旨:公告修正「申領專利證書及申請延緩公告申請書」及「專利年費繳納申請書」共2式,並自109年7月21日生效。
依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配合109年6月24日「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第4條、第5條修正,調整申領專利證書及申請延緩公告申請書及專利年費繳納申請書,有關中小企業減免年費之相關書表文字。調整內容如下「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在1億元以下」,及「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之事業」。
二、「中小企業認定標準」109年6月26日修正生效日起,即得向本局申請減免專利年費。(以下略)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新型專利審查第三章,並自中華民國109年8月1日生效。
■發布日期:109年7月31日
1.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新型專利形式審查」,篇名修正為「新型專利審查」及增訂第三章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2. 檢附發布令、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新型專利審查第一章(篇名修正)、第三章公告版、劃線版(對應預告版)及預告期間各界意見及研復結果。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已於109年6月26日起修正生效,歡迎繳交年費時符合資格者,向本局申請減收專利年費。
■發布日期:109年8月10日
一、經濟部修正「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自109年6月26日起,凡中小企業符合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得向本局申請減收專利年費。(以下略)
訂定發布「發明專利申請案第三方意見作業要點」,將於109年9月1日生效
■發布日期:109年8月25日
一、為落實專利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使專利審查中公眾審查之第三方意見制度更為完善,經濟部109年8月25日訂定發布「發明專利申請案第三方意見作業要點」,規定提交第三方意見之期間、事由、應填具並附具之文件及提交方式,以及本局對第三方意見之處理原則。
二、有關發明專利申請案第三方意見詳細內容,請參考發明專利申請案第三方意見作業要點、總說明及逐點說明。
臺韓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計畫-自109年9月1日開始實施
■發布日期:109年9月1日
繼104年臺日及106年臺英啟動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計畫之後,臺灣與韓國於本(109)年8月順利完成「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瞭解備忘錄」簽署,並於本年9月1日開始實施,再次擴大與外國相互承認生物材料寄存效力的版圖。
本合作計畫實施後,本局承認於韓國智慧財產局指定寄存機構的生物材料寄存,而韓國智慧財產局承認於本局指定寄存機構的生物材料寄存。因此,我國人赴韓國申請有關生物材料的專利,或者韓國人來我國申請有關生物材料的專利,只需就近在地寄存生物材料,可簡化兩國專利申請人之寄存程序、避免跨國寄存造成生物材料的不穩定,及減少重複寄存所造成的花費。(以下略)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第一、二、三、七、八、九章,並自中華民國109年11月1日生效
■發布日期:109年10月5日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第一、二、三、七、八、九章。
檢附發布令、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第一、二、三、七、八、九章(劃線本)、(清稿版)、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完整彙整版)及預告期間各界意見及研復結果。
「108年至109年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行政爭訟案例彙編」,已登載本局網頁,歡迎各界參考
■發布日期:109年10月21日
本局選列於108年6月至109年9月間,專利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處分經行政爭訟確定之案例5則研析撰寫,並以電子檔形式放置於本局網頁「專利主題網」中「管理專利」之「行政爭訟案例」項目內,歡迎各界參考及利用。
新增「代理人相關登記及變更事項申請書」電子申請書表1式,及修正代理人相關申請書表2式。
■發布日期:109年10月26日
一、 為提供代理人更便利辦理申報在職進修時數、代理人登記資料異動及相關申請文件補正作業,新增「代理人相關登記及變更事項申請書」電子申請書表,代理人透過線上操作即可進行相關申報作業;另修正「專利師、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時數申報書」及「專利師證書申請書」,除調整部分文字,並增列聲明事項,使用時將更為簡便。(以下略)
公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期間視訊面詢權宜措施
■發布日期:109年11月3日
本局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期間,專利申請人無法親自出席面詢,爰實施專利代理人得於面詢現場自備視訊設備以視訊方式與其委任人即時進行溝通之權宜措施。
公告「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三章專利要件」英文版
■發布日期:109年11月16日
為提升國際對我國專利審查之認識並強化對外國申請人之服務,本局辦理英譯「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三章專利要件」,業已完成。
上開英文版已上傳至本局英文網頁「Home/Resources/Laws & Regulations/Patent Act」中,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以排除(disclaimer)式修正或更正請求項,僅限於排除與單一先前技術重疊之部分或法定不予專利之標的,敬請配合辦理
■發布日期:109年11月19日
一、依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六章4.2.2節(7)中所載之排除式修正規定,係得以「與先前技術重疊部分的負面敘述方式記載」,其中之「先前技術」僅限以下三種情形:
1. 為克服不具新穎性之引證文件(第22條第1項第1款)。
2. 為克服擬制喪失新穎性之引證文件(第23條)。
3. 為克服不符先申請原則之引證文件(第31條),惟「同日申請」之引證文件不適用該排除式修正(排除第31條第2項)。
2. 為克服擬制喪失新穎性之引證文件(第23條)。
3. 為克服不符先申請原則之引證文件(第31條),惟「同日申請」之引證文件不適用該排除式修正(排除第31條第2項)。
二、排除物之請求項中「人類」之部分。
三、排除方法請求項中「實施於有生命之人體動物體上之步驟」。
公告「108年11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相關審查實務Q&A」
■發布日期:109年11月20日
本局針對去(108)年11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彙編審查實務常見問答集,並置於局網「專利FAQ」下之「108年11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審查實務Q&A」項目內,歡迎各界參考。
中小企業海外申請專利諮詢協助流程
■發布日期:109年12月1日
中小企業在我經濟發展上扮演重要角色,也是我國企業的骨幹。擬定妥善的智財策略及進行完整的專利布局是企業發展的重要關鍵之一,為協助中小企業進行海外專利布局,本局特訂定「中小企業海外申請專利諮詢協助流程」,提供中小企業相關諮詢服務,盼協助中小企業擴展海外市場及提升國際競爭力。
配合「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試行作業方案」將於110年1月5日起試行,即日起開放新電子申請系統更新下載
■發布日期:109年12月18日
「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試行作業方案」將於110年1月5日起試行,採電子申請,且有試辦30件的限制。
預告修正「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發布日期:109年12月30日
歷年來全國工業總會、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均有產業界、學者專家多次建言,我國應參考日本、美國及德國等外國法制,建立更符產業需求之專利救濟制度。
為營造更優質專利救濟制度,並與國際接軌,經參考日本、美國及德國等各國專利救濟制度,審慎研議專利案件救濟制度之修正方向,在憲法保障人民救濟權益及提升效能目標下,強化在專利專責機關之審議程序,亦修正專利案件之救濟層級及訴訟程序;另就相關重要事項併同修正。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 簡併救濟層級:不服專利專責機關就專利申請及專利權有效性等案件之審議決定,免經訴願,逕提訴訟。
2. 訴訟制度之變革:由現行行政訴訟改採民事訴訟程序。
3. 專利申請權歸屬之爭議,限以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4. 放寬設計專利之優惠期期間為十二個月。
2. 訴訟制度之變革:由現行行政訴訟改採民事訴訟程序。
3. 專利申請權歸屬之爭議,限以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4. 放寬設計專利之優惠期期間為十二個月。
本案經深入研析日本、美國及德國等外國立法例及實務,並召開多次專家學者諮詢會議、亦與司法院、智慧財產法院及經濟部訴願會多次研商,在審酌我國國情及實務需求後,爰擬具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詳如附件。
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草案刊登之次日起60日內提供書面意見。
貳、統計資料
最近10年發明申請、准、駁、公告發證件數統計表
註:
1. 核駁為經初審及再審查核駁之審定數;「公告發證」為經公告且同時發證之核准案件數。
2. 發明公開為新申請案件經早期公開之公開數。
3. 申請實體審查為當年度申請實體審查的件數。
最近10 年新型申請、准、駁、公告發證暨新型技術報告件數統計表
2. 發明公開為新申請案件經早期公開之公開數。
3. 申請實體審查為當年度申請實體審查的件數。
最近10 年新型申請、准、駁、公告發證暨新型技術報告件數統計表
最近10 年新型申請、准、駁、公告發證暨新型技術報告件數統計表
註:
1. 核駁為經初審核駁之審定數;「公告發證」為經公告且同時發證之核准案件數。
2. 申請新型技術報告為提出技術報告申請之件數,作成新型技術報告為經受理申請並作成技術報告之件數。
*一案兩請新型公告案件數係於智慧財產局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點選新型、專利公報、一案兩請等欄位,再逐年檢索而得。
2. 申請新型技術報告為提出技術報告申請之件數,作成新型技術報告為經受理申請並作成技術報告之件數。
*一案兩請新型公告案件數係於智慧財產局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點選新型、專利公報、一案兩請等欄位,再逐年檢索而得。
最近10年本國人與外國人,發明與新型,新申請專利件數統計表
最近6 年專利舉發成立、不成立與舉發部分成立案件數統計表
註:
自102年1月1日新修正專利法施行後,舉發「成立」係指舉發聲明所主張之請求項全部成立之情形;
舉發「部分成立」係指舉發聲明所主張之請求項中有部分成立、其餘部分不成立或駁回之組合結果而言;
舉發「不成立」係指舉發聲明所主張之請求項全部不成立,或部分成立及其餘駁回之情形。
設計案為全案核准和核駁,故無部分成立。
舉發「部分成立」係指舉發聲明所主張之請求項中有部分成立、其餘部分不成立或駁回之組合結果而言;
舉發「不成立」係指舉發聲明所主張之請求項全部不成立,或部分成立及其餘駁回之情形。
設計案為全案核准和核駁,故無部分成立。
專利新申請案各身份別申請件數(含電子及紙本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