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度專利實務及法令動態-歐姿漣召集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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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實務委員會 歐姿漣召集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01月15日
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320030120號
主旨:修訂「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二章『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並自本(103)年1月1日生效
附「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二章『電腦軟體相關發明』」
附件連結: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505462&ctNode=7127&mp=1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01月16日
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320030141號
主旨: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三章及第五篇第一章」部分規定,並自103年1月1日生效
附件連結: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505570&ctNode=7127&mp=1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01月27日
主旨:「2014年版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訂說明
說明:「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自1998年制定並於2008年修訂後,隨著電腦軟硬體相關技術之演進、國際間該技術領域審查標準之變化,及審查實務上陸續所累積之議題,本局參酌後爰修訂最新之2014年版「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
本次修訂內容主要在於釐清審查標準並促使其一致化,同時對於電腦軟體相關發明較常發生疑義之「是否符合發明之定義」,包含「單純之資訊揭示」及「簡單利用電腦」等嘗試提供進一步的判斷準則,並透過漸進式案例之說明,希望能幫助申請人與審查人員瞭解何種申請案係具有技術性。
對於以「手段功能用語」界定之請求項,明確規範其說明書應有之對應揭露義務,以符合說明書之可據以實現要件以及請求項之明確性。
此外,在審查進步性的部分則新增「無助於技術性的特徵」之判斷,避免申請案藉由與技術無關之事項取得專利權而違反專利制度原本設立之精神。
詳細內容請參考此次修訂之「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公告本、修正大綱與各界意見研復結果彙整表。
連結網站: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505462&ctNode=7127&mp=1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03月19日
主旨:103年度發明專利審查基準說明會-各界意見及研復結果彙整表
說明:各界意見及研復結果彙整表連結如下:http://www.tipo.gov.tw/dl.asp?fileName=43191512071.jpg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03月21日
主旨:修改「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比對結果代碼6之意義包含專利法第32條第1項已分別聲明「一案兩請」的情況,並修改專利Q&A中有關「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問題158,自即日起施行。
說明:一、 為配合102年6月13日生效施行之專利法第32條,修改「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比對結果代碼6之意義。修改重點:
(一)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製作,除有102年6月13日生效施行之專利法第32條第1項所規定「一案兩請」之情形外,審查人員未發現其他先前技術文獻足以否定請求項之新穎性、進步性、擬制喪失新穎性或先申請原則等要件時,應賦予比對結果代碼「6」,並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備註」欄中加註說明文字:「本新型專利與引用文獻○有102年6月13日生效施行之專利法第32條第1項之適用。」
(二) 配合前述一,修改「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書表中比對結果代碼之意義:「代碼5:本請求項的創作,與同日申請的發明或新型專利案之創作相同。(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31條第2項、第4項,不包含專利法第32條第1項前段已分別聲明「一案兩請」者)」
二、 為明確現行專利法第116條及第117條修正前、後之差異,修改專利Q&A問題158內容。按現行專利法第117條性質上採推定過失責任,而於前段規定「因行使專利權所致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另於但書明定例外情況,當專利權人「基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內容,且已盡相當之注意者」,則能免責,以明確舉證責任之分配,並配合第116條所定「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基於前述,尚無「未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但已盡相當之注意」的情況,爰修改、刪除相關文字。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03月24日
主旨:專利侵權物進口擋關,今日啟動
說明:立法院今(103)年1月通過專利法增訂邊境保護措施的條文,經行政院核定自3月24日施行,配套的「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亦由經濟部與財政部會銜於同日發布施行。
對於專利侵權物海關執行查扣,以前都是依據法院的裁判,新增的規定,則容許專利權人繳交保證金後,即可在邊境擋關,禁止進口。另外,討論過程中大家最關切執行程序,以往海關都會要求專利權人必須提供貨物進出口具體時間、地點、運輸工具、航班、航次等詳細資料後,海關才會配合辦理擋關,但實務上,權利人不可能完全掌握貨物進口具體資訊,例如:詳細航班、航次等,以致權利人通常都無法扣到貨物。今天開始,未來專利權人對進口貨物,如果認為有侵害自身的專利權,只要提供可以讓海關辨認出要查扣的貨物的資料,就可以向海關申請查扣,事後再向法院提起訴訟,亦即先向海關申請擋關,不准貨物進口,以及時獲得保障。
新增訂專利法及實施辦法主要重點有:
一、 申請人應說明侵權事實、檢附侵權分析報告及提供海關足以辨認要查扣侵權物的資料,例如:進口人、統一編號、報單號碼、貨名、型號、規格、可能進口日期或運輸工具等資料,以便海關執行查扣。但最重要的是必須提供相當於海關核估進口物完稅價格的保證金作為擔保,且必須於十二天內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否則,海關將廢止查扣。
二、 為保障被查扣人貨物通關,被查扣人可以提供二倍保證金作為擔保,海關經取具代表性貨樣後,可以將貨物先行放行。
三、 海關在查扣前,得通知申請人予以協助,查扣後,當事人也可以向海關申請檢視查扣物。未來經法院認定未侵權時,申請人必須負擔查扣物之貨櫃延滯費、倉租、裝卸費等有關費用。
財政部關務署各海關已同步正式受理申請查扣,有關申請書格式及相關程序事項,可以洽詢該署關務查緝組,電話:02-25505500轉2959。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03月28日
發文字號:智專字第10312101500號
主旨:公告專利電子申請表單格式得使用電子或紙本方式送件,並自即日起生效。
公告:一、 為便利申請人申請專利或辦理專利相關申請事項,自即日起受理申請人以專利電子申請表單格式編輯之各項申請文件以電子方式送件,或列印成紙本後以臨櫃或郵寄方式送件。
二、 旨揭申請文件以紙本送件時,除應依電子申請文件填表須知規定辦理外,尚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或代理人應於申請書之申請人或代理人欄位空白處簽名或蓋章,並應檢附基本資料表,俾利相關資料建檔。
(二)申請書之附送書件欄位,無須載明檔案名稱,惟應載明所附送書件之名稱及份數。如為新申請案者,其摘要、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於發明專利申請案須各備3份;於新型及設計專利申請案,須各備2份,並載明所附送書件之份數。其他專利相關申請事項應檢附書件之份數,請至本局網頁「首頁 > 專利> 專利申請相關資訊 > 新版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詳參各項紙本申請須知。
(三)依紙本方式提出專利申請者,該專利申請案即非以電子方式提出,無專利規費收費辦法第2條第4項規定減收申請規費新臺幣600元之適用。
附件下載:電子申請格式可紙本送件公告
http://www.tipo.gov.tw/dl.asp?fileName=43319515250.tif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05月19日
主旨:檢送與序列表相符之電子資料者,其序列表不列入計算超頁費
說明:一、 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6項規定:「發明專利包含一個或多個核苷酸或胺基酸序列者,說明書應包含依專利專責機關訂定之格式單獨記載之序列表,並得檢送相符之電子資料。」序列表應屬發明專利說明書之一部分。
二、 惟序列表之描述方式不同於一般發明專利說明書之文字表達,且經常頁數龐大;此外,審查人員審查序列表之重點通常在於比對、檢索,而不似文字描述必須一字一句理解其涵意,因此美、日、歐、PCT之專利實務,計算超頁費時,特別將符合一定標準格式之序列表排除在外。
三、 為減輕申請人負擔,並利於審查人員進行比對、檢索,爰參考美、日、歐、PCT之實務作業,依專利規費收費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及第7款規定,核算發明專利申請實體審查及再審查申請費之說明書超頁費時,如申請人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6項規定檢送與序列表相符之電子資料者,其序列表不列入計算超頁費。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05月21日
主旨:專利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說明:我國「專利師法」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制定公布以來,僅於民國九十八年小幅度修正,惟就專利師執業層面的重要實務問題,其相關規範仍有待完善之處。揆諸現行法制已不足有效解決相關問題,本局擬具「專利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對外召開3次公聽會。茲綜合各界意見後,重新整理專利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重點包括專利師之執業型態、專利師得受委任辦理之業務範圍、專利師之在職訓練、專利代理人之管理及整體罰則等問題,詳如附檔。
附件連結:http://www.tipo.gov.tw/dl.asp?fileName=452113495565.doc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05月22日
主旨:本局確認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符合布達佩斯條約第6條第2項之要件
說明:一、 本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專利法第27條規定,公告指定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以下簡稱食品所)為生物材料之國內寄存機構。
二、 食品所於2014年4月7日檢送本局之「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符合『有關專利程序上微生物寄存之國際承認之布達佩斯條約第6條(2)』之要件說明」,本局確認食品所目前及未來均符合「有關專利程序上微生物寄存之國際承認之布達佩斯條約」(Budapest Treaty on the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of the Deposit of Microorganisms for the Purposes of Patent Procedure)第6條第2項之要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05月23日
主旨:2014.01版國際專利分類相關資料登載本局網頁
說明:2014.01版國際專利分類相關資料已登載本局網頁,自103年6月1日起之新申請案本局將依新版(2014.01)國際專利分類予以分類,專利公報自103年6月21日起(公告)、103年8月1日起(公開)以新版(2014.01)國際專利分類刊登。
連結網站如下:
http://www.tipo.gov.tw/lp.asp?CtNode=7232&CtUnit=3591&BaseDSD=7&mp=1&xq_xCat=201401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06月12日
主旨:專利審查實務品質改善建議及回應如附件,歡迎各界參考指教!
說明:附件連結如下:
http://www.tipo.gov.tw/dl.asp?fileName=461215335371.jpg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06月12日
主旨:新專利法修正公布以來,相關專利審查實務及基準Q&A摘要如附件,提供各界參考
說明:附件連結如下:
http://www.tipo.gov.tw/dl.asp?fileName=461213461971.pdf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06月16日
主旨:專利生物材料寄存兩證合一新制順利轉換
說明:配合102年修正實施之專利法,專利生物材料寄存證明文件改採「寄存證明」與「存活證明」兩證合一制度,實施以來,食品所完成存活試驗並開具寄存證明所需之時間,平均約為10個工作日(相當於14個日曆天),相較於目前布達佩斯條約認可之42個生物材料寄存機構(International Depositary Authority, IDA)中,排名居第6位,同年客戶滿意度調查,顯示專利生物材料寄存業務之滿意度為93%,在制度規範下,充分體現與國際同軌且符合申請民眾期盼。
舊有制度乃申請者先將生物材料寄存於寄存機構,該機構於受理生物材料寄存時,同步開具寄存證明書,供寄存者併同申請案向智慧局申請專利,而寄存機構待完成生物材料存活試驗後,才開具存活證明,由於舊制不符合國際實務作法,且易衍生當無法存活時專利取得相關問題。
為改善前揭事項,採行之新制於完成存活試驗後,開具寄存證明與存活證明合一之寄存證明書,可能會延滯專利申請之時效。為減低因兩證合一施行後,延後取得寄存證明書所造成之影響,食品所除專注專利法修訂脈動、主動蒐集及研析國外寄存機構資訊外,更是全力動員進行內部規範手冊、作業流程、實務步驟以及資訊系統改造與調整,使兩證合一新制得以順利轉換。
食品所為依專利法第27條指定之我國專利生物材料寄存機構,提供申請人全方位之服務,該所也建置專利生物材料資訊平台,提供寄存與分讓專利生物材料之資訊服務,用以整合提供生物材料及其相關專利資訊。申請人如想進一步了解專利生物材料相關資訊,歡迎造訪專利生物材料資訊平台
(網址:http://patent.bcrc.firdi.org.tw/)。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07月31日
主旨:臺日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推動現況
說明:臺日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計畫(Priority Document Exchange,簡稱PDX)於去(102)年12月2日簽署實施迄今,已逾半年,雙方以電子交換方式取得之發明及新型專利申請案之優先權證明文件第1個月為23件,今(103)年4月曾擴增至1,026件,目前則維持每月約650件之交換量,自102年12月施行至今年6月止,交換總數已達3,354件,執行情況十分順暢,不但增加國人至日本申請專利之便利性,對於專利審查作業之加速進行亦有助益。值得一提的是,為鼓勵申請人多加運用此機制,僅申請核發優先權證明文件存取碼者,智慧局不會收取規費。
為增進申請人申辦手續之便捷性,加速兩國專利案件審查,我國與日本繼101年5月1日試行「臺日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簡稱PPH)」之後,更於去年12月2日簽署實施可直接透過電子交換方式傳送與取得優先權證明文件之「臺日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計畫,透過此計畫之實施,專利申請人在先申請國家(即第一局)完成遞件並取得申請核發該案件之存取碼後,如就同一發明內容向後申請國家(即第二局)提出申請時,只要在規定期限(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提送存取碼,即完成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之手續,相關文件內容則由兩國專利專責機關間透過電子檔案交換方式取得。本計畫之執行不僅可免除申請人重複製作紙本文件及傳遞之時間與成本,簡化跨國申請程序,並兼顧節能減碳之環保目標;此外,審查人員藉由電子傳送之線上取得及查閱優先權證明文件的機制,可以減省文件等待及翻閱之時間,提升專利審查效能。
臺日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於執行初期,雖有因申請人填寫申請案號或存取碼錯誤、資料鍵入錯誤等情況而產生異常,惟均已順利釐清及排除。臺日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相關說明,可至智慧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之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專區查閱,如有疑問,亦可電洽臺日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洽詢專線:(02)8176-9009。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08月05日
主旨:研擬放寬專利優惠期事由及期間公眾諮詢會議
說明:本局訂於103年8月11日(星期一)下午2時在19樓簡報室召開「研擬放寬專利優惠期事由及期間公眾諮詢會議」,討論我國放寬專利優惠期事由及期間之可行性。
相關附件連結如下:
①開會通知單
http://www.tipo.gov.tw/dl.asp?fileName=485931366.pdf
②會議議程
http://www.tipo.gov.tw/dl.asp?fileName=4859305551.docx
③附件1、優惠期制度研究報告(初稿)
http://www.tipo.gov.tw/dl.asp?fileName=4851674816.docx
④附件2、「泰根塞專家小組—優惠期」讀書報告
http://www.tipo.gov.tw/dl.asp?fileName=485941923.docx
⑤附件3、泰根塞小組實質專利法調和整合諮詢報告優惠期簡摘
http://www.tipo.gov.tw/dl.asp?fileName=4859421332.docx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08月19日
主旨:「發明專利關聯案聯合面詢」方案,最快可於7個月獲准專利權,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說明:本局為加速審查發明專利申請案件,陸續試辦及推行許多方案,其中「發明專利關聯案聯合面詢」方案係針對產業、學界以及個人申請一系列發明專利之關聯案件辦理聯合面詢,俾利申請人專利布局之規劃,本方案提供申請人與審查人員技術溝通交流的平台,以達加速審查效率提升專利品質相乘雙贏局面。
本方案申請之方式為:同一申請人、具同一技術關聯之申請案件(件數以2件以上、不超過10件為原則)、已申請實體審查且經早期公開之申請案以及尚未接獲本局審查意見通知函,提出申請後將於文件齊備後1個月內發出聯合面詢通知函,並且完成聯合面詢後3個月內或申請人依聯合面詢中所指定之期間提出申復、修正後3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
本方案自101年10月1日正式實施,並於102年5月10日進一步擴大可接受發明申請案件範圍外,其最大優點在於除提早公開之規費外,並無須繳納額外申請費用。截至103年6月30日為止,統計自收文日起平均約220日可獲專利權,其有利於申請人因應產界技術發展及專利布局之需求,歡迎各界多加利用。
相關申請資訊,請參考:發明專利關聯案聯合面詢方案專區(http://www.tipo.gov.tw/lp.asp?CtNode=7456&CtUnit=3608&BaseDSD=7&mp=1)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08月21日
主旨:申請延展發明、設計專利申請案審查意見通知函所指定申復或修正期間之計算原則。
說明:申請人就本局發明、設計專利申請案實體審查或再審查之審查意見通知函所定之申復或修正期限,依法於屆期前申請延展者,其最後屆期日之計算原則如下:
(一)國外申請案:指定申復或修正期間為3個月,得申請延展1次,總計指定期間以不超過6個月為原則。延長後之屆期日,原則上係自審查意見通知函合法送達之次日起算6個月,倘屆期日為例假日,以該日之次日為屆止日。
例如:第XXXXXXXXX號發明專利申請案,本局於103年4月10日核發審查意見通知函,並於103年4月12日合法送達,
如經申請人於屆期前申請延展,本局將准予延展至103年10月12日。(惟103年10月12日適逢星期日,故申請人可順延至103年10月13日提出申復或修正)
(二)國內申請案:指定申復或修正期間為2個月,得申請延展1次,總計指定期間以不超過4個月為原則。延長後之屆期日,比照國外申請案之計算方式辦理。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09月04日
主旨:103年8月份電子申請及專利業務諮詢專線服務概況
說明:為提升服務品質,本局自100年8月起設立電子申請及專利業務諮詢專線,如有電子申請及專利相關問題,除可參考電子申請FAQ及專利FAQ外,亦歡迎來電詢問(服務電話02-81769009)。
103年8月份服務概況如下:
電話服務通數:3660通
平均通話時間:2分53秒
電話接通率:94.7%
服務滿意度:98.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09月08日
主旨:「專利生物材料加值資訊網」重新上線,請多加利用。
說明:「專利生物材料加值資訊網」(網址為:http://pbma.tipo.gov.tw/),係本局於101至102年由「專利生物材料之應用與推廣計畫」項下建置的資訊平台,其內容包括專利生物材料加值資訊、專利生物材料評估機制與相關法規配套措施研究等。本網站先前由於內部結構調整,下線進行檢修,已於本(103)年8月11日重新上線,持續提供資料檢索服務供各界使用,歡迎舊雨新知多加利用。
連結網站: http://pbma.tipo.gov.tw/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09月12日
主旨:專利申請案申請分割並同時改請之送件提醒事項
說明:專利申請人如有從原申請案分割出子案,並同時將子案改請專利種類之需求,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 請直接使用專利改請申請書表提出申請,並於「原申請案號」欄位註明「本分割改請案係自第XXXXXXXXX號申請案分割同時改請」或「本分割改請案係自第XXXXXXXXX 號設計申請案分割同時改請為第XXXXXXXXX號設計申請案之衍生設計」 (請參範例)即可,不需分別備具分割申請書及改請申請書。
二、 申請人仍須繳納分割申請費及改請申請費二筆規費。但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分割並同時改請為衍生設計申請案,或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分割並同時改請為設計專利申請案,僅須繳納一筆規費。
三、 本局將僅就改請後之申請案編給案號,分割案不再另編案號。
附件下載:
①發明專利改請新型專利申請書
http://www.tipo.gov.tw/dl.asp?fileName=49121245376.pdf
②設計專利改請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書
http://www.tipo.gov.tw/dl.asp?fileName=49121255238.pdf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09月19日
主旨:「綠能技術發明專利加速審查」,提升我國綠能產業專利布局效率
說明:
[「綠能技術發明專利加速審查」,提升我國綠能產業專利布局效率]
「綠能技術發明專利加速審查」,提升我國綠能產業專利布局效率全球綠色經濟發展迅速,新能源技術的應用成為帶動產業發展主要動力,綠能相關產業的需求及經濟效益也持續增加;本局為鼓勵我國綠能技術創新及提升專利審查效率,自本(103)年度新增「所請發明為綠能技術相關者」作為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的事由,期望提供我國綠能產業快速取得專利並強化布局之能力。
[綠能技術加速審查申請案技術領域]
截至8月底,本局已有28件專利申請案提出綠能技術加速審查,其中申請人為本國籍的有82%,所請發明前3名的技術領域分別為太陽能電池、綠能電動車及智慧電網,其中太陽能電池申請趨勢主要以電極模組及薄膜材料為主,綠能電動車則為提升效率的發電系統,而申請人包含傳統產業的中國鋼鐵及太陽能廠商茂迪光電等大型企業。
[綠能技術加速審查處理現況]
本局為了鼓勵綠能技術研發創新,優先處理綠能技術加速審查的申請案,目前自收文日起接獲審查意見的平均時間僅70天,其中已有2件完成審定,對於提升我國綠能產業關鍵技術的專利布局將有顯著的效果。申請人如欲提出綠能技術加速審查,只要申請案所請發明內容符合下列條件皆可申請:
(1)涉及節省能源技術、新能源、新能源汽車等技術領域
(2)涉及減碳技術及節省資源使用之發明
本局期望藉由加速審查的機制,提供我國綠能技術專利申請案能夠快速獲得審查意見,使產業得以針對綠能關鍵技術儘早布局全球,強化競爭力,歡迎各界多加利用。
綠能相關技術加速審查的申請方式及表單請詳見本局官網發明專利加速審查(AEP)專區:http://www.tipo.gov.tw/lp.asp?CtNode=6712&CtUnit=3224&BaseDSD=7&mp=1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09月30日
主旨:提供「專利法逐條釋義」(103年9月版)電子檔供各界參考利用
說明:專利法於102年1月1日全盤修正施行,涉及多項制度變革,為了進一步確保專利權人之權益並平衡公益,又於102年6月修正包括一案兩請改採權利接續制等,另於103年1月又增訂邊境保護措施條文。為因應專利法修正,本局同仁參考修法說明、審查基準、實務爭訟見解及國外立法例分工負責修正本釋義,供各界參考。惟因篇幅較多,雖經多次校正,恐仍有疏漏、誤植或須校正之處,尚祈不吝指正。
檔案下載: 1030911專利法逐條釋義印書版.pdf
http://www.tipo.gov.tw/dl.asp?filename=493017481371.pdf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02日
主旨:行政院院會10月2日通過專利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說明:專利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10月2日審查通過,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列專利師受僱於法人之執業方式。
二、 增列專利師執業範圍包括專利訴願與行政訴訟、專利侵害鑑定及專利諮詢等事項。
三、 增訂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強制進修。
四、 加重罰責,包括未取得證書受委任辦理特定業務、證書章證借與他人辦理業務、不實刊登廣告或招攬業務等,並將現行先行政制裁後刑事罰改為逕處刑事罰。
詳細修正條文如附件。
附件連結:http://www.tipo.gov.tw/dl.asp?fileName=410213254153.doc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主旨:發明新型權利接續制(一案兩請)之議題研析,歡迎參考、利用!
說明:專利法修正後有關一案兩請改採權利接續制,相關專利審查基準亦配合於今(103)年1月16日修正公布,因一案兩請議題攸關申請人權益至鉅,本局特將歷次專利審查基準公聽會、說明會及座談會各界意見及研復結果,依問題類別以問答方式做成議題研析公告於本局網站之「專利/專利FAQ/各類專利案件審查實務案例研討」網頁中,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附件連結:發明新型權利接續制(一案兩請)之議題研析103年10月14日http://www.tipo.gov.tw/public/Data/410149281671.pdf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主旨: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TW -SUPA)方案業務動態
說明:檔案下載:TW-SUPA_方案業務動態.pdf
http://www.tipo.gov.tw/dl.asp?filename=4112011471771.pdf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主旨:申請人為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地區法人,出具之委任書可僅由代表人簽章或蓋章
說明:申請人為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地區之法人,其出具之專利及商標委任書可僅由代表人簽章或蓋章,無須加蓋公司章。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主旨:本局自即日起簡化專利權消滅案件紙本通知作業,有關消滅通知函將改為通知單。
說明:依專利法第70條第1款、第3款之規定,因未依限繳納年費或專利權期滿導致專利權當然消滅案件,本局將製發專利權消滅通知。基於該通知之性質係屬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為免大眾對其法律性質產生誤認,本局自即日起將現行紙本消滅通知函改為通知單。
此外,本局另提供e-mail方式傳遞之便民選項,各專利代理人、專利權人如有意願改以此方式接受通知服務者,歡迎洽詢本局專利服務台,電話(02)8176-9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