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度設計專利實務及法令動態---設計專利實務委員會提供
首頁 > 101年度設計專利實務及法令動態---設計專利實務委員會提供
一0一年度設計專利實務及法令動態
設計專利實務委員會
在新修正的設計專利制度中,為了符合國際間對於工業設計保護的通常概念,參考國際立法例,將「新式樣專利」修正為「設計專利」。並且,為了配合產業界之需求與國際趨勢,開放了部分設計、電腦圖像(Icon)、圖形化使用者界面(GUI)及成組物品之設計保護;此外,廢止了聯合新式樣制度,新增衍生設計之申請制度。
關於電腦圖像申請之相關規定
電腦圖像(Icon)及圖形化使用者界面(GUI)係指:透過顯示面板裝置顯現而暫時存在的平面圖形,通稱為「圖像設計」。詳言之,圖像設計是藉由電子、電腦或其他資訊產品之中央處理單元而產生,並透過該等產品之顯示面板裝置所顯現的虛擬圖形界面。電腦圖像通常由單一圖像單元構成;圖形化使用者界面則係由數個圖像單元及其背景所構成之界面。
一、設計名稱
「圖像設計」之設計名稱應記載為「何物品之電腦圖像」或「何物品之圖形化使用者界面」,例如:「手機之電腦圖像」、「洗衣機之圖形化使用者界面」。並且,得記載為例如:「螢幕之電腦圖像」、「顯示器之圖形化使用者界面」,以取得較大範圍的保護。
二、圖式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51條第3項第3款規定:「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設計有連續動態變化者,應敘明變化順序。」又第53條第1項規定:「設計之圖式,應具備足夠之視圖,以充分揭露所主張設計之外觀;設計為立體者,應包含立體圖;設計為連續平面者,應包含單元圖」,並未限定揭露圖式張數的上限或下限。又在立法理由中說明:「平面設計」或「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設計」者,通常必須以前、後視圖,或僅得以前視圖或平面圖呈現該設計之外觀。上述各種設計樣態之圖式揭露方式於審查基準有詳細說明。
三、設計說明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51條第3項第1款規定:圖式揭露內容包含不主張設計之部分,應敘明之。例如記載為「圖式所揭露之虛線部分,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圖式所揭露之半透明填色部分係表示汽車之局部,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另外,以具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申請設計專利,若圖式中所揭露之多張視圖係為表示具連續動態變化之圖像設計者,應於設計說明中敘明其變化順序,例如記載為「前視圖1至前視圖5係依序產生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
四、結論
我國這次的專利法修正,對於電腦圖像的規定與限制並不多,申請人可依其所想要的保護範圍依整體設計、部分設計、成組的部分設計或是衍生設計等不同方式提出電腦圖像的申請。在修正的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中,大都以舉例方式詳細說明各種圖像設計的圖式揭露與設計說明。另外,考慮產業的實際需求與將來科技的發展,放寬對顯示裝置的解釋與運用,允許申請人將設計名稱記載為「螢幕之電腦圖像」或「顯示器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等以取得較廣泛之保護,而無須就各類電子或資訊產品分案申請。對於具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須在圖式說明中簡要說明變化之順序,且按照變化的順序排列各個變化的圖式。
新式樣案件申請統計
年 月 |
總計 |
新式樣 |
||||
|
小計 |
本國人 |
外國人 |
小計 |
本國人 |
外國人 |
92 |
65,742 |
39,663 |
26,079 |
7,984 |
5,383 |
2,601 |
93 |
72,082 |
43,020 |
29,062 |
8,645 |
5,464 |
3,181 |
94 |
79,442 |
47,721 |
31,721 |
8,375 |
4,987 |
3,388 |
95 |
80,988 |
48,626 |
32,362 |
7,598 |
4,587 |
3,011 |
96 |
81,834 |
49,595 |
32,239 |
7,443 |
4,051 |
3,392 |
97 |
83,613 |
51,339 |
32,274 |
7,751 |
4,276 |
3,475 |
98 |
78,425 |
51,256 |
27,169 |
6,739 |
4,255 |
2,484 |
99 |
80,494 |
52,107 |
28,387 |
7,220 |
4,285 |
2,935 |
100 |
82,988 |
52,221 |
30,767 |
7,736 |
4,609 |
3,127 |
101 |
85,073 |
52,515 |
32,558 |
8,248 |
5,011 |
3,237 |
較上年% |
+2.51% |
+0.56% |
+5.82% |
+6.62% |
+8.72% |
+3.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