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度設計專利實務及法令動態-祁明輝召集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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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專利實務委員會
祁明輝召集人
104年智慧局受理專利申請73,627件,較上年減少5.6%,三種專利申請件數,發明專利(44,415件)、新型(21,404件)及設計(7,808件),均較上年持續下降(如圖1),減少的數量主要是在國人申請的部分(如圖2、表一),呈現謹慎保守走勢,應與國人的專利申請採嚴謹篩選以及布局策略改變等原因有關;外國人在我國申請專利部分,日本三種專利申請13,495件,仍穩居第1,在申請發明及設計專利分別係12,284件(如圖3)及1,090件(如圖4),均為前五大申請國家(地區)之首。
在我國專利申請件數排名長年居首位的台灣科技大廠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專利申請件數從99年(4,412件)逐年下降,103年更大幅減少一半以上,104年已銳減至千件以下(659件);而外國法人部分,由美國英特爾公司以956件申請案於104年度排名第1。
表一、設計專利申請近五年統計
總計 |
設計專利 |
|||||
小計 |
本國人 |
外國人 |
小計 |
本國人 |
外國人 |
|
100 |
82,988 |
52,221 |
30,767 |
7,736 |
4,609 |
3,127 |
101 |
85,073 |
52,515 |
32,558 |
8,248 |
5,011 |
3,237 |
102 |
83,211 |
50,714 |
32,497 |
8,968 |
5,147 |
3,821 |
103 |
78,014 |
45,868 |
32,146 |
8,148 |
4,679 |
3,469 |
104 |
73,627 |
41,869 |
31,758 |
7,808 |
4,449 |
3,359 |
較上年% |
-5.6% |
-8.7% |
-1.2% |
-4.17% |
-4.9% |
-3.2% |
104年度智慧局召開了數場有關設計專利修法及修訂審查實務之公聽會,相關研議主題如下:
延長設計專利權期限 (104.4.30公聽)
>修正緣由:國際間專利發展趨勢及海牙協定議題
>調查分析:統計165個國家(或區域)及協定
>修正方向:由現行的「自申請日起算12年屆滿」修正為「自申請日起算15年屆滿」。
導入設計專利延緩公開制度 (104.4.30公聽)
修法緣由:國際間專利發展趨勢及海牙協定議題
調查分析:統計95個國家(或區域)及協定,調查顯示49%有導入此制度,例如:日本、韓國、歐盟。
延緩期間:
– 有36%規定可申請延緩公開從申請日起30個月內
– 有30%規定可申請延緩公開從申請日起12個月內
公聽會回饋意見:國內產業界及代理人大都表示此制度對國內中小企業有較大影響,建議暫緩導入。
未來方向:將研擬「延緩審查」及「加速審查」兩方案以符合外界的需要。
折衷方案:於現有專利延緩公告制度下,修正專利法施行細則第86條,將延緩公告期限由3個月放寬為6個月,使專利申請人有較長時間考量其產業策略需求,完備其專利布局。
(105.1.28預告修正)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八十六條 專利申請人有延緩公告專利之必要者,應於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時,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延緩公告。所請延緩之期限,不得逾六個月。
第八十六條 專利申請人有延緩公告專利之必要者,應於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時,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延緩公告。所請延緩之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專利之公開或公告,可使社會公眾知悉專利之技術內容,避免重複研究、投資,但是專利之創作容易遭到模仿抄襲,一旦侵權產品搶先上市,專利產品反而可能喪失商機。衡酌社會公眾與專利申請人之利益,爰修正得申請延緩公告之期限,由三個月延長為六個月,使專利申請人更能依其產業策略需求,調整專利技術公告之時點。
增訂回復優先權主張之機制 (104.5.14公聽)
目前我國優先權復權規定 – 事由
•申請時未主張
•申請時未聲明第1次申請之申請日或受理該申請之國家
•未於最早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
– 得申請復權期限:最早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設計為10個月)
研議方向: – 申請人未於專§28第1項所定12個月內(設計為6個月)來我國申請專利並主張優先權者,得申請復權。
– 得申請復權期限:2個月
修正取得設計專利申請日之必要文件
現行規定:申請設計專利,以申請書、說明書及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
修正方向:說明書將不列入取得申請日之必要文件。
修訂「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104.11.11及104.11.30公聽)1. 針對「申請專利之設計不主張色彩者」,改變現行圖式的揭露方式。
2. 針對「主張設計之部分」與「不主張設計之部分」之明顯區隔方式,修改現行審查實務。
3. 針對「不主張設計之部分」的作用,進行文字修正。
4. 有關第六章「修正」,新增部分設計及圖像設計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