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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0二年度專利實務及法令動態          專利實務委員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01月08日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220030070號
    主旨:修訂「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四章」,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說明:現行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一章,配合新修正專利法於102年1月1日施行,章次調整為「第十四章生物相關發明」,並做內容修正,該章修正草案之內容連結如下: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6440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發文字號:智專字第10212200520號
    主旨:修正「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台美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計畫」、「台日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試行計畫」、「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TW-SUPA)審查作業方案」等方案,自102年1月1日施行,請 查照。
    說明:本次上述各方案之修正係配合新專利法條次變動處、新專利法放寬修正時點限制規定處及新專利法文字用語進行修正,並無變更各方案之實質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主旨:考試院發布修正專利師考試部分「應試科目」與「試題題型」
    說明:
    為使專利師考試能更適當鑑別應考人的專業知能,考試院於102年1月7日發布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規則」第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修正重點包括:
    一、應試科目部分:
    1.「行政程序法與行政訴訟法」修正為「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
    2.「專利審查基準與專利申請實務」修正為「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
    3.「微積分、普通物理與普通化學」修正為「普通物理與普通化學」。
    4.新增「專利代理實務」。
    二、題型部分:
    1.「專利法規」、「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專業英文、專業日文」採申論與測驗題之混合式試題。
    2.「普通物理與普通化學」採測驗題。
    3.「工程力學、生物技術、電子學、物理化學、基本設計、計算機結構」、「專利代理實務」採申論題。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01月18日主旨:101年執行「清理專利積案計畫」成績亮眼。
    說明:
    101年智慧財產局執行「清理專利積案計畫」,全年結案量不僅達到行政院核定之清理專利積案計畫預期結案目標,更首度衝破5萬件,高達52,425件,較100年結案量36,627件,大幅增加15,798件(成長43.13%)。
    發明專利待辦案件截至101年底為152,509件,較100年底160,479件,大幅減少7,970件,也就是說全年結案量已多於申請實體審進案量,連續4年累增走勢自101年開始反轉下降,與98年至100年每年分別增長17,523件、13,045件及6,788件比較,101年已開始反轉減少7,970件﹔另審結期間自最高峰47個月,降至45.13個月,成效日益顯著。
    此外,由於年費及證書費相對增加,智慧局100年歲入為32億8015萬元,101年歲入成長為34億9464萬元,國庫收入增加2億1449萬元(成長6.54%)。
    自99年6月行政院核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清理專利積案計畫」以來,智慧局全面提升審查效能,積極推動相關措施如下:

    在人力運用方面(一)99年起陸續運用研發替代役協助檢索。
    (二)101年3月增聘170名5年任期制約聘專利審查人員。
    (三)101年5月成立財團法人專利檢索中心協助檢索。
    (四)102年1月補實39名專利助理審查官編制空缺。
    在加速審查方面(一) 99年施行「加速審查作業方案(AEP)」,迄101年12月底,共計4,750 件申請案,核准率達90%。
    (二)100年9月台美簽訂「專利審查高速公路計畫(PPH)」,迄101年12月底,共計291件申請案,核准率達93%。
    (三)101年5月台日簽訂「專利審查高速公路計畫(PPH)」,迄101年12月底,共計208件申請案,核准率達98%。
    (四)101年10月1日訂定「發明專利關聯案聯合面詢」方案,有利業界就重點技術領域建構完整專利戰略及布局。
    5.  102年起在審查效能持續提升及新增審查人員全數到位挹注審查能量下,每年結案量將再提升至6萬件以上,102年底審結期間將由目前45.13個月下降至43個月以內,待辦案件及平均審結期間均將逐年下降,預計至105年待辦案件將可降至78,000件,平均審結期間預估可縮短為約22個月,有助於企業專利布局,並提升產業動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主旨:有關102年1月20日中國時報報導「專利新法凸槌 兩萬新型專利失效」之報導乙事,本局說明如下:
    一、一案兩請立法例:有關就相同創作,同人同日申請一發明一新型(簡稱一案兩請);其主要國家立法例,德國係採允許同時申請、允許先後核准專利、允許權利併存,但行使權利擇一;日本係不允許同時申請、不允許先後核准專利,但允許改請;中國大陸係允許同時申請、允許先後核准專利,但不得權利併存,權利採接續說;我國原採日本例不允許同時申請,但新法允許同時申請、賦予申請人選擇權、允許先後核准專利,但不得權利併存,專利採自始不存在。
    二、自始不存在理由:以上立法例,各有其優缺點及法律論據,其屬國家立法政策選擇、價值選擇問題,而非法律概念上的是非判斷,故無誰對誰錯之問題。我國研擬修正時,即已通盤考量各種立法例。採取自始不存在,其最主要的理由,為允許權利接續情況下,申請人可運用新型形式審查制度的結果,將擴大現有體制對專利侵權責任賠償範圍,對社會大眾將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在考量整體制度設計複雜性,衡平專利權人與公眾第三人權益之公平性的情況下,乃採自始不存在規定。
    三、實務現況說明:一案兩請,申請人選擇發明,新型專利即公告自始不存在,其為新專利法施行前即已存在之作法,新法僅係予以明文化。另查申請人選擇發明,經公告新型專利自始不存在之案件,一年約100件,且中國大陸當初原擬修正案,其究採何種政策,亦有不同見解。報導指稱新法凸槌、兩萬新型專利失效及本局錯抄中國大陸已廢止法條云云,與事實不符,特此澄清。
    四、立院審議中修正案:本議題立法院李貴敏等46位委員,基於保障申請人權益觀點,曾提出專利法修正案,改採權利接續說。案經本局於101年10月25日邀集李委員國會辦公室、智慧財產法院、專家學者及專利事務所代表等,召開座談會研商獲致共識;本局尊重立法院委員提案修正文字,惟為求制度施行周延,亦建議增訂申請人必須於申請時聲明及未聲明之法效配套規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01月22日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220030170號
    主旨:修訂「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第十五章」,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說明:第十三章、第十五章修正草案之內容連結如下:
    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6466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02月05日主旨:101年專利申請 鴻海及英特爾雙獲冠軍
    說明: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布101年專利申請及公告發證統計排名,本國法人係由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3,367件申請案及1,397件獲准案再度連莊,連續第11年稱王,且該公司發明專利申請2,999件,已連續多年大幅領先其他法人。外國法人部分則重新洗牌,由英特爾股份有限公司的692件申請案及新力股份有限公司的426件獲准案分別奪冠。
    智慧財產局在101年受理專利申請件數共85,073件,刷新歷史紀錄,較100年增加2.5%。本國法人當中,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800件)穩坐亞軍,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567件)躍居第三,申請件數創新高;專利獲准的第二、三名則分別是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630件)及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10件)。值得注意的是,長年居於首位的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近年專利申請件數有減少的趨勢,101年發明專利申請減少12.2%。外國法人方面,101年專利申請件數,英特爾股份有限公司(692件)以黑馬之姿首度躍升第一名寶座,東京威力科創股份有限公司(451件)與住友化學股份有限公司(436件)分獲第二、三名。專利獲准的第二、三名則各為高通公司(369件)及松下電器產業股份有限公司(218件),外國法人無論在申請或獲准件數,均表現優異。
    101年國內學術界持續在專利申請表現亮麗,本國法人專利申請排行中,計29所大專校院躋身百大,展現堅強的研發與設計實力。其中,遠東科技大學以484件申請案高居本國法人申請排行第4名,居大專校院申請件數的第1名,其申請類型多集中於新型專利(433件)。排名第2的南臺科技大學,計有268件申請案,亦以新型專利居多,二所大學排名均較前一年上升。此外,國立成功大學雖以212件排名第3,卻是發明申請數量(192件)最多的學校,但數量較前一年銳減31.9%。
      觀察101年專利百大排名,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國立成功大學雖分占企業及學界在發明專利之首,不過,申請數量卻雙雙下降,反觀外國法人則多有成長,後續發展值得關注。在面臨經濟情勢險峻的時刻,企業唯有維持創新研發的動能,擁有質量並重的專利權,才能以創新技術領先並防禦競爭對手,維持市場優勢。相關資料可於下列網址查詢:
    http://www.tipo.gov.tw/ch/Download_DownloadPage.aspx?path=1648&Language=1&UID=10&ClsID=16&ClsTwoID=23&ClsThreeID=0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02月19日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220030251號
    主旨:修訂「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一章專利權期間延長」,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說明:專利權期間延長審查基準修正總說明內容連結如下:
    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6514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03月08日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220030491號
    主旨: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八章「以外文本提出申請案之審查」4.1「誤譯訂正之申請」、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第一章「形式審查」6.「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更正」及專利審查基準第五篇第一章「專利權之舉發」5.5.1「一事不再理原則」部分內容,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說明:附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八章「以外文本提出申請案之審查」4.1「誤譯訂正之申請」、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第一章「形式審查」6.「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更正」及專利審查基準第五篇第一章「專利權之舉發」5.5.1「一事不再理原則」部分內容修正對照表。
    對照表連結: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6560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03月22日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220030560號
    主旨:修正「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專利及商標註冊作業要點」第四點、「專利閱卷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案面詢作業要點」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案勘驗作業要點」,並溯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連結: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6580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04月25日發文字號:智專字第10212101400號
    主旨:公告增修「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申請書」、「發明專利PPH審查申請書」、「發明專利PPH修正申請書」、「專利修正申請書」、「專利誤譯訂正申請書」、「專利更正申請書」、「專利更正申請書(誤譯訂正適用)」、「專利權期間延長申請書」及其申請須知(如附件)共8式,並自即日起生效。依據:專利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2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為便利申請人於申請發明專利實體審查、PPH審查及誤譯訂正同時得一併申請修正,爰修正「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申請書」、「發明專利PPH審查申請書」、「發明專利PPH修正申請書」、「專利誤譯訂正申請書」及其申請須知。
    二、配合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八章「以外文本提出申請案之審查」4.1「誤譯訂正之申請」部分內容修正,修正「專利誤譯訂正申請書」、申請須知及範例,適用於專利申請案核准審定、處分前;另增訂專用於取得專利權公告後申請誤譯訂正之「專利更正申請書(誤譯訂正適用)」、申請須知及其範例。同時配套修正「專利修正申請書」、「專利更正申請書」、申請須知及其範例。
    三、依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增訂「專利權期間延長申請書」、申請須知及其範例。
    四、旨揭專利申請表格,可至本局專利網頁依序點選「專利申請相關資訊」→「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新版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再依申請專利事項所需之表格下載使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05月10日發文字號:智專字第10212201941號
    主旨:檢送修正「發明專利關聯案聯合面詢方案」,自公告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明:
    一、檢附「發明專利關聯案聯合面詢方案」、「發明專利關聯案聯合面詢方案修正條文對照表」、「發明專利關聯案聯合面詢申請意願書」及其範例、「發明專利關聯案明細表」及其範例、「發明專利關聯案技術關聯說明表」及其範例,各1份。
    二、旨揭方案修正內容如下:
    (一)本次修正緣由:為因應新興產業技術發展提昇智慧財產權競爭力,配合產業界建構技術研發之專利布局,及簡化聯合面詢申請程序所需,爰檢討修正放寬受理範圍之限制,並以產業技術研發觀點,新增技術關聯說明例示,以引導申請人瞭解並擴大使用聯合面詢。
    (二)刪除於原發明專利關聯案聯合面詢方案三、受理範圍之規定。
    (三)於原發明專利關聯案聯合面詢方案九、附則中,新增「另本局可因超過審查負荷或其他因素,變更或終止本方案」之文字。
    (四)新增技術關聯說明範例之例示4、5分別係「電動車輔助駕駛的方法技術」及「永磁式同步輪內馬達技術」。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發文字號:智專字第10212102181號
    主旨:公告修正「發明專利申請書」、「新型專利申請書」及其申請須知,並自102年6月13日生效。
    依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規定。
    說明:
    一、為配合專利法第32條修正,同一申請人在同日就相同創作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應於申請時分別於發明專利申請書及新型專利申請書聲明其事實,爰修正旨揭申請書、申請須知及其範例。
    二、旨揭公告修正之專利申請書、申請須知及其範例,請至本局網頁「首頁>專利>申請資訊及表格>新版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下載使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發文字號: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2901號
    主旨:茲修正專利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九十七條、第一百十六條及第一百五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說明:
    第三十二條
    ①同一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者,應於申請時分別聲明;其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前,已取得新型專利權,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人未分別聲明或屆期未擇一者,不予發明專利。
    ②申請人依前項規定選擇發明專利者,其新型專利權,自發明專利公告之日消滅。
    ③發明專利審定前,新型專利權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者,不予專利。
    第四十一條
    ①發明專利申請人對於申請案公開後,曾經以書面通知發明專利申請內容,而於通知後公告前就該發明仍繼續為商業上實施之人,得於發明專利申請案公告後,請求適當之補償金。
    ②對於明知發明專利申請案已經公開,於公告前就該發明仍繼續為商業上實施之人,亦得為前項之請求。
    ③前二項規定之請求權,不影響其他權利之行使。但依本法第三十二條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並已取得新型專利權者,僅得在請求補償金或行使新型專利權間擇一主張之。
    ④第一項、第二項之補償金請求權,自公告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十七條
    ①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三、依授權實施該發明專利所得收取之合理權利金為基礎計算損害。
    ②依前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第一百十六條
    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
    第一百五十九條
    ①本法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②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發文字號:智專字第1021202461號
    主旨:公告修正「發明專利TW-SUPA審查申請書」。
    依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規定。
    說明:公告修正「發明專利TW-SUPA審查申請書」,自102年7月1日開始使用,申請人可自本局網站「首頁/專利/申請資訊及表格/新版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網頁下載。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發文字號:智專字第1021202460號
    主旨:修正「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TW-SUPA)審查作業方案」,並自102年7月1日施行。
    說明:檢附修正之「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TW-SUPA)審查作業方案」中、英文版及其「答客問」各1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主旨:新型專利更正案採形式審查之審理原則
    說明:「明顯超出」之認定,係採「分別比對」及「明確記載」之原則。分別比對,係指以公告本之申請專利範圍為基礎比對更正本之申請專利範圍;公告本之圖式為基礎比對更正本之圖式。不得就公告本之圖式或說明書內容比對更正本之申請專利範圍,或以公告本之申請專利範圍或說明書比對更正本之圖式。明確記載,僅就公告本已揭示之文字、圖式之形式,認定更正本有無超出既有的專利保護範圍,無須另行比對說明書,且無須比對實質內容。說明書之更正,比對範圍回歸法條,僅比對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之文字或圖式之形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220031430號
    主旨: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二章、第十七章、第十八章、第二十二章」部分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說明:
    一、配合專利法第32條於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第二章、第十七章、第二十二章相關規定,其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1. 同一申請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者,應於申請同時在發明專利申請書及新型專利申請書分別聲明一案兩請之事實,未於申請時分別聲明者,不得嗣後補正聲明。(詳見:第二章專利申請書6.聲明事項1-2-2頁)
    2. 依專利法第32條第2項權利接續之規範意旨,申請人應負有於發明專利「公告前」維繫其新型專利權利有效存續之義務,本局將於申請一案兩請案件之准予發明專利審定書載明,如發明專利公告之日,新型專利權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者,發明專利申請案將不予公告。本局為發明專利公告時,發現新型專利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者,則該發明專利應不予公告。(詳見:第十七章專利權之取得與維持1.2授予專利權公告及延緩公告1-17-2頁)
    3. 本局於審查確認申請案符合一案兩請要件,且無專利法第32條第3項的情事時,將於發明專利申請案核准審定前,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人選擇發明專利者,發出發明專利申請案核准審定書,申請人就發明專利申請案繳納第1年年費及證書費後,新型專利權自發明專利公告之日消滅。(詳見:第二十二章專利權之消滅、撤銷及回復1.專利權消滅1-22-1頁)
    二、增加專利權復權金額之計算案例,便利申請人在申請回復專利權時計算應繳納之金額。(詳見:第十七章專利權之取得與維持3.3專利年費之補繳及復權1-17-4頁)
    三、配合102年2月19日修正發布之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一章,修正「專利權期間延長之申請人」可為專利權人或經登記之專屬被授權人,並分別明定申請延長之專利權為醫藥品或其製造方法,及申請延長之專利權為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所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詳見:第十八章專利權期間延長1.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之申請人1-18-1頁、3.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之應備文件1-18-2頁)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10212203550號主旨::「台西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MOTTAINAI)試行計畫」及修正之「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TW-SUPA)審查作業方案」,自102年10月1日施行。
    說明:
    檢附「台西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MOTTAINAI)試行計畫」摘要說明、中英文版、「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TW-SUPA)審查作業方案」中英文版及其「答客問」各1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發文字號:智專字第10212203551號
    主旨:公告修正「發明專利PPH審查申請書」及其申請須知,並自102年10月1日生效。
    依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為配合「台西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MOTTAINAI)試行計畫」於102年10月1日起施行,爰修正旨揭申請書及申請須知。
    二、旨揭公告修正之專利申請書及申請須知,請至本局網頁「首頁>專利>申請資訊及表格>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下載使用。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公告:為推廣及提升國內產官學研各界對專利資料之加值應用,「專利資料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中第1至4項及第7至16項等14項產品之費用自102年11月1日至103年10月31日止續減半徵收1年,歡迎各界多加利用!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公告:本局即日起於「專利FAQ」項下新增「專利個案回饋」服務,將定期更新上傳有關專利審查之個案或通案問題,以及本局之回應說明,歡迎各界多加參考利用!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公告:本局自102年11月1日起將新增虛擬帳號繳納年費機制,請多加利用。
    內容:
    為提供更便捷之繳費機制,即日起本局寄發之專利年費繳納通知會加印「規費繳款書」,並於繳款書上載明該專利權本年度應繳專利年費專屬之繳費虛擬帳號。繳款人可於繳納期限內持繳款書至合庫銀行全省各分行臨櫃現金繳納,或利用繳費虛擬帳號以匯款、網路轉帳、ATM轉帳等方式繳費,不必再將專利年費繳納申請書連同轉帳明細回傳本局,透過以上方式繳款後,即完成繳納專利年費繳費手續。本局於繳費次日對帳完成後,會寄送收據給繳款人。
    另外,繳款人亦可持繳費通知單上之繳款書至本局及各服務處以現金、票據、約定帳號扣繳等方式繳納。本局已於局網之專利FAQ內新增「專利年費繳納通知之虛擬帳號機制答客問」(http://www.tipo.gov.tw/np.asp?ctNode=6753&mp=1),以提供各界瞭解本項新制。
    以上簡便繳納年費機制,敬請繳款人多加利用。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公告:申請設計專利之外文本務必載明「設計名稱」,才能依法取得申請日。
    內容:
    依專利法第12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申請書、說明書及圖式為申請設計專利必須具備之文件,且以全部齊備之日方取得申請日。而有關設計專利說明書之揭露方式,依同法施行細則第50條規定,其說明書應載明:一、設計名稱;二、物品用途;三、設計說明。...。但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已於設計名稱或圖式表達清楚者,得不記載。準此,設計專利之說明書至少應記載設計名稱。此一揭露方式於以外文本申請時亦同樣適用,故專利以外文本申請實施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設計專利以外文本申請者,應備具圖式,並載明其設計名稱。」。
    自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於102年1月1日修正施行後,有少數代理人未留意上揭法規變革細項,以未載明設計名稱之外文本提出申請,產生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且不得主張優先權之情事,其中已有經訴願決定駁回之案例(如參考資料)。
    智慧局在此再度提醒申請人及代理人,申請人以外文本提出設計專利申請者,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外文本應載明「設計名稱」,未載明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二、申請書、外文本、優先權證明文件為不同文件,各有其功用,外文本未載明設計名稱者,不得以申請書或優先權證明文件所載之設計名稱替代之。
    三、外文本未載明設計名稱,且完全沒有提出外文本說明書時,非屬外文本說明書有部分缺漏之情事,不得主張設計名稱已見於優先權而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
    四、設計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日若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致其國際優先權主張已超過得主張國際優先權之期間者,該優先權主張應不予受理。
    參考資料:經濟部102年7月23日經訴字第10206104170號訴願決定書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公告:臺日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PDX)作業說明。
    內容:
    依據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於本(102)年11月5日簽署之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合作瞭解備忘錄,智慧局與日本特許廳定於102年12月 2日開始進行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附註)。
    申請人以日本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作為優先權主張之基礎案向台灣申請發明或新型專利,或以台灣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作為優先權主張之基礎案向日本申請發明或新型專利者,可以申請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不需要再提送紙本優先權證明文件。
    ♦ 智慧局作為第一局的作業流程
    以在台灣提出的發明專利申請案、新型專利申請案作為優先權主張的基礎案,而向日本特許廳申請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時,可依照下列程序辦理,不需要向日本特許廳提送紙本優先權證明文件。
    1.向智慧局申請核發存取碼
    欲利用智慧局與日本特許廳之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必須取得存取碼。申請核發存取碼,請使用「優先權證明文件申請書」,並勾選「申請優先權證明文件存取碼」,不需繳納規費。
    不論以紙本或電子方式申請核發存取碼,在專利申請案確認申請日後,智慧局一般收文處理時間為20個工作天;快辦收文處理時間為3至5個工作天。
    2.向日本特許廳所為之程序
    申請人必須向日本特許廳提出智慧局核發的存取碼,表達利用電子交換的意思表示。有關具體程序請洽日本特許廳。
     ♦ 智慧局作為第二局的作業流程
    以在日本提出的發明專利申請案、新型專利申請案作為優先權主張的基礎案,而向台灣申請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者,可依照下列程序辦理,不需要向智慧局提送紙本優先權證明文件。
    1.向日本特許廳申請核發存取碼
    欲利用智慧局與日本特許廳之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必須取得存取碼。有關存取碼的申請程序請洽日本特許廳。
    2.向智慧局所為的程序
    A.申請專利時已知存取碼者
    請於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書聲明主張優先權的欄位,載明【受理國家、申請日、申請案號、專利類別、存取碼】。
    B.申請專利時尚不知存取碼者
    必須於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使用「專利補正文件申請書」之「其他申復事項」欄載明【受理國家、申請日、申請案號、專利類別、存取碼】,向智慧局提出補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發文字號:智專字第10212204950號
    主旨:公告修正「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申請書」及「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答客問」,並自103年1月1日生效。
    依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規定。
    說明: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10、16條條文;增訂第5-1、15-1、15-2條條文;並自102年12月1日施行。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發文字號:經智字第10204606870號
    主旨:修正「專利電子申請實施辦法」名稱為「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並修正部分條文。
    公告事項:
    一、為配合103年1月1日起施行「所請發明為綠能技術相關者」可作為申請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之事由,爰修正旨揭作業方案、申請書及答客問。
    二、旨揭公告修正之專利申請書,請至本局網頁「首頁>專利>申請資訊及表格>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下載使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發文字號:智專字第10212204950號
    主旨: 公告修正「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申請書」及「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答客問」,並自103年1月1日生效。
    依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為配合103年1月1日起施行「所請發明為綠能技術相關者」可作為申請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之事由,爰修正旨揭作業方案、申請書及答客問。
    二、旨揭公告修正之專利申請書,請至本局網頁「首頁>專利>申請資訊及表格>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