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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專利實務及法令動態
    專利實務委員會
    宿希成召集人
     

    「各類專利案件暨舉發審查實務案例研討」彙編
    ■發布日期: 105 年 01 月 07 日
    本彙編始自102年開始辦理之各次「專利舉發審查實務案例研討」內容彙整, 103年除「舉發審查實務案例」外,更納入「更正」及「技術報告」等議題內容,並將名稱改為「各類專利案件暨舉發審查實務案例研討」彙編。嗣於104年度擴大持續進行討論,除配合新修正之專利法、施行細則以及相關審查基準等規範之實務執行情形酌為部分文字修正外,為便於不同閱讀者閱覽、查找以及統計,復更新版式,將內容改以表格方式呈現,並特別增加「標題摘要」、「專利法規」、「基準」等欄位以及年度索引。
     
    「專利侵權判斷要點」修訂完成
    ■發布日期: 105 年 02 月 15 日
    一、本局修訂「專利侵害鑑定要點」(草案),完成「專利侵權判斷要點」,並於104年8月14日至10月15日召開7次研討會,全部討論完畢。
    二、本局就研討會中所提意見,完成修正該要點,並作成各界意見及研復結果彙整表,供各界參考。
    三、本要點後續相關事宜將移請司法院辦理。
    四、有關上述研討會討論資料,請參見本局專利布告欄。
     
    商標、專利案件以電子申請者,仍有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關於期間末日順延規定之適用。
    ■發布日期: 105 年 01 月 19 日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為之,此於該法第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局辦理專利及商標等業務,屬行政行為,是以關於期間之計算方法,除有該法第3條第1項所稱法律另有規定之情形外,應適用同法第48條規定。
    經濟部雖就商標專利電子申請事宜定有相關辦法,然其未就採行電子申請案件之期間末日是否順延為規定,因此,新電子申請系統(7x24服務)上路後,就商標專利案件行政程序之期間計算,仍有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關於期間末日順延規定之適用。
     
    自105年4月1日起提出發明專利加速審查(AEP)、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與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TW-SUPA)之專利申請案尚未公開者,不必再申請提早公開。
    ■發布日期: 105 年 03 月 21 日
    現行AEP、PPH與TW-SUPA之加速審查方案中皆規定「提出加速審查時該專利申請案尚未公開者,應一併提出提早公開」,並繳交申請提早公開規費新台幣1,000元。
    惟近年來因清理專利積案計畫成效良好,審結期間逐年下降,致使發明申請案於未公開(18個月)即進行實體審查之案件比例逐年升高,因此,倘需提早公開始能進行PPH案件之審查,將不利於PPH案件之交流合作。此外,就現行國家有關PPH方案之規定顯示,日本特許廳(JPO)、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與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等皆無規定PPH申請案必須是已公開。
    基於前項考量,自105年4月1日起提出AEP、PPH與TW-SUPA之發明專利申請案尚未公開者,不必再申請提早公開,除了可讓申請人免於繳納申請提早公開規費外,更可促進各類加速審查方案之利用。
     
    公告修正「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申請書及其申請須知」、「發明專利PPH審查申請書及其申請須知」與「發明專利TW-SUPA審查申請書」,並自105年4月1日開始使用。
    ■發布日期:105 年 03 月 22 日
    為配合移除「發明專利加速審查(AEP)」、「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與「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TW-SUPA)」有關提早公開之要件,爰修正旨揭申請書及其申請須知。
     
    自105年4月11日起優先權證明文件將裁切以進行全本掃描,優先權證明文件將不再退還。
    ■發布日期:105 年 03 月 28 日
    自105年4月11日起優先權證明文件將裁切以進行全本掃描,優先權證明文件將不再退還。
    為完備專利、商標申請案電子檔案,自105年4月11日起,專利、商標優先權證明文件將進行全本掃描作業,由於該文件於掃描前須預先裁切以利作業,嗣後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將不再退還。
     
    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機制
    ■發布日期:105 年 05 月 02 日
    智慧局與日本特許廳及韓國智慧局已先後於102年12月2日及105年1月1日建立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機制。申請人若於向我國提出專利申請後,再就同一創作內容向日本及韓國申請專利者,僅需使用「優先權證明文件申請書」,勾選「存取碼(日本)或「電子交換(韓國)」,日後智慧局即會依日本特許廳或韓國智慧局傳送之清單,經核對相關資料無誤後,作成優先權證明文件之電子加密檔案以郵寄或網路傳輸等方式交換予對方。同樣的,申請人向日本或韓國提出專利申請後,再向我國申請者,亦得依規定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之申請。
    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不但增加國人至日、韓申請專利之便利性,對於專利審查作業之加速進行亦有助益。為鼓勵申請人多加運用電子交換機制,申請核發優先權證明文件存取碼(日本)及電子交換(韓國),不須繳納規費,請大家多加利用。
     
    2016.01版國際專利分類相關資料登載本局網頁
    ■發布日期:105 年 06 月 27 日
    2016.01版國際專利分類相關資料登載本局網頁
    2016.01版國際專利分類相關資料已登載本局網頁,自105年7月1日起之新申請案本局將依新版(2016.01)國際專利分類予以分類,專利公報自105年7月21日起(公告)、105年9月1日起(公開)以新版(2016.01)國際專利分類刊登。
     
    公告修正「發明專利申請書」等專利申請書表及其相關申請須知共10式,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智專字第10512101940號
    主旨:公告修正「發明專利申請書」、「新型專利申請書」、「設計專利申請書」、「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書」、「專利補正文件申請書」、「設計專利分割申請書」、「發明專利改請設計專利申請書」、「新型專利改請設計專利申請書」、「設計專利改請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書」、「衍生設計專利改請設計專利申請書」及其相關申請須知共10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略)
     
    公告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之第5章、第6章、第7章及第8章,並自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生
    ■發文日期:105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智專字第10512102580號
    主旨:公告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之第5章、第6章、第7章及第8章(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生效。
    依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4項、專利以外文本申請實施辦法刪除第5條及現行實務作業。
    公告事項:(略)
     
    調整本局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核發內容
    ■發布日期:105 年 08 月 12 日
    調整本局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核發內容
    優先權證明文件係用以確認專利申請案申請日所揭露之技術內容,故自應以取得首次申請日之該份說明書、摘要、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作為優先權證明文件。至於後續異動文件,應非屬優先權證明文件範疇。有鑒於此,自即日起,申請案經改請或分割者,核發之優先權證明文件,調整為取得首次申請日之原申請案內容;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之圖式未於申請時提出中文本,而以外文本提出,且於本局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首次申請日,核發之優先權證明文件,調整為以外文本為內容。
     
    專利、商標代理人死亡後,重新委任代理人不用繳納變更登記規費
    ■發布日期:105 年 08 月 22 日
    依民法規定,申請人與代理人間的委任契約關係,自代理人死亡時起即消滅。此時的委任契約當然消滅,是因為死亡事實發生,其性質有別於以法律行為方式,將原代理人變更成另一位代理人,即解除委任再重新委任。故專利、商標代理人死亡,申請人新委任代理人時,非屬於代理人變更登記,毋庸繳納變更登記費(專利變更登記費300元、商標變更登記費500元)
    本局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4章第5節有關變更代理人之記載,予以補充說明。
     
    96~104年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比對結果代碼分析
    ■發布日期:105 年 11 月 17 日
    本局曾於民國97年組成工作小組,統計93年7月1日至97年4月11日間本局核發之技術報告,並提出數據分析報告。本局於98年7月將技術報告之業務移交專利三組,迄今未就技術報告業務進行統計分析。本報告,僅就96年至104年本局所核發之技術報告中各請求項所賦予之比對代碼,進行統計分析。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九章更正」,自106年1月1日生效。
    ■發布日期:105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520034391號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九章更正」,自106年1月1日生效。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五篇第一章專利權之舉發」,自106年1月1日生效。
    ■發布日期:105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520034400號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五篇第一章專利權之舉發」,自106年1月1日生效。
     
    放寬專利優惠期 立院三讀通過
    ■發布單位:法務室  更新日期:105年12月30日
    立法院院會今日審查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優惠期制度相關要件,包括將發明及新型專利之優惠期期間,自本國申請案申請日前6個月放寬為12個月,並將發明、新型及設計專利得適用優惠期之公開態樣,放寬為凡出於申請人本意或非本意的公開皆得適用,同時刪除須於申請時聲明主張優惠期之程序要件。
    此次修法鬆綁優惠期相關要件,擴大為申請前公開之人獲得專利保護之可能性,有利於創新及技術的流通。新修正條文經總統令公布後,其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另行訂定。
    三讀通過專利法部分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檔,正式條文以總統令公布者為準。
     
    最近10年發明申請、准、駁、發證、公告發證案件數統計表
    新申請 發明公開 申請實體審查 再審查 核駁 公告發證 舉發
    95 50,111 44,778 43,348 2,129 6,028 23,228 220
    96 51,676 46,979 46,093 2,314 5,353 22,218 264
    97 51,909 50,140 45,938 1,537 5,115 12,867 205
    98 46,654 52,617 40,905 2,143 8,938 14,138 233
    99 47,442 44,962 41,115 2,758 10,806 16,345 166
    100 50,082 46,157 43,528 3,305 14,916 20,025 122
    101 51,189 51,592 44,457 4,467 20,923 25,536 154
    102 49,218 52,126 43,395 6,407 26,344 40,251 123
    103 46,378 48,720 41,168 7,020 24,407 45,603 138
    104 44,415 47,367 40,489 6,739 21,422 48,318 122
    105 43,836            
     
     
     
     
     
     
     
    註:
    核駁為經初審及再審查核駁之審定數;公告發證為經公告且同時發證之核准案件數,此制度自93 年7 月1 日起實施。
    發明公開為公開數,自91 年10 月26 日開始施行公開制度,自92 年5 月1 日開始有公開案件。
    申請實體審查為當年度申請實體審查的件數,此制度自91 年10 月26 日開始施行。 
    最近10 年本國人與外國人,發明與新型,新申請專利件數統計表
      本國人 外國人
    發明 新型 發明 新型
    95 21,365 22,674 28,746 605
    96 23,330 22,214 28,346 501
    97 23,868 23,195 28,041 758
    98 22,712 24,289 23,942 743
    99 22,905 24,917 24,537 915
    100 23,518 24,094 26,564 1,076
    101 23,077 24,427 28,112 1,209
    102 21,730 23,837 27,488 1,188
    103 19,054 22,135 27,324 1,353
    104 17,282 20,138 27,133 1,266
    105 16,866 18,998 26,970 1,163
     
    104年,台日中德韓等國,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新申請案的數量與比例
    104年 發明 新型 小計 發明新型比 設計 合計
    台灣 44,415 21,404 65,819 32.52% 7,808 73,627
    日本 318,627 6,827 325,454 2.10% 29,861 355,315
    中國大陸 1,101,864 1,127,577 2,229,441 50.58% 569,059 2,798,500
    德國 66,889 14,277 81,166 17.59% 55,219 136,385
    韓國 213,694 8,711 222,405 3.92% 67,326 289,731
     
    註:
    上列各國之發明專利案件皆採實體審查制度,新型專利案件除韓國外皆採形式審查(不審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