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專利實務發展與因應對策研討會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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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地點 :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國際大樓一樓會議廳(台北市大安區基隆路四段43號)
主辦單位 : 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台灣總會、國立台灣科技大學
執行單位 :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專利研究所
時間/場次 | 會議程序 |
08:30-09:00 | 報到入場 |
09:00-09:30 | 開幕致詞 (30分鐘) 廖慶榮校長(國立台灣科技大學) 王美花局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李得灶院長(智慧財產法院) 林志剛理事長(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台灣總會) |
場次一 | 議題一: 申請專利範圍以功能性用語撰寫之解釋 |
主持人: 陳和貴律師/專利師(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5分鐘) | |
報告1:我國純功能用語及手段功能用語請求項之實務 報告人:朱浩筠科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5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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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2:美國及日本以手段功能用語之語法撰寫的功能性用語在我國之解釋 報告人:劉國讚教授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專利研究所) (25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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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場休息 / Coffee break (20分鐘) | |
與談人1:熊誦梅法官(智慧財產法院) (10分鐘) 與談人2: 劉介中法官(最高行政法院) (10分鐘) 與談人3: 陳群顯律師/專利師(瑞智法律事務所) (10分鐘) 與談人4: 楊益昇律師(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 (10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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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提問與討論 (20分鐘) | |
11:45-12:50 | 午 餐 /Lunch break (65分鐘) |
場次二 | 議題二: 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可專利性之國際發展 |
12:50-14:30 | 主持人: 郭雨嵐律師/專利師(萬國法律事務所) (5分鐘)報告1: 美國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可專利性最新發展 報告人: 陳龍昇副教授(國立中興大學) (20分鐘) |
報告2: 我國2014年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之實務 報告人: 周志賢主任技審官(智慧財產法院) (20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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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3: 產業界申請我國及美國專利之因應策略 報告人: 袁建中高級顧問(德恒律師事務所) (20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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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談人1:陳建銘經理(萬國法律事務所) (10分鐘) 與談人2:祁明輝專利師(三達智慧財產權事務所) (10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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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提問與討論 (15分鐘) | |
14:30-14:50 | 中場休息/ Coffee break (20分鐘) |
場次三 | 議題三: 標準關鍵專利授權與FRAND授權原則 |
14:50–16:50 |
主持人:何愛文律師/專利師 (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 (5分鐘) |
報告 1:美國、歐盟及中國大陸對於標準專利授權之法規範發展 報告人:王立達副教授(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 (20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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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2:我國關於標準關鍵專利之法規範與法制化策略 報告人:沈宗倫教授(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 (20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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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3:我國牽涉專利技術之國家標準制定 報告人:郭開誠組長(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20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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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談人1:蔡惠如庭長(智慧財產法院) (10分鐘) 與談人2:吳翠鳳處長(公平交易委員會) (10分鐘) 與談人3:李森堙博士(國家實驗研究院) (10分鐘) 與談人4:劉法正律師/專利師(聖島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10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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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提問與討論 (15分鐘) | |
16:50–17:00 | 圓滿閉幕 |
議題一:申請專利範圍以功能性用語撰寫之解釋
說明:申請專利範圍以功能性語言撰寫,早已存在於我國專利實務,實質上也是法規所允許的撰寫方式,不僅在電機電子領域、電腦軟體領域、機械領域,甚至其他技術領域都很常見,此種請求項原本直接依其字義解讀並無太多爭議。然而,我國導入美國之手段功能用語請求項後,造成功能性用語解釋上的混亂,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若為手段功能用語,必須以說明書對應該功能之結構或材料為準,而非以功能的字義為準。功能性語言可能是純功能用語或手段功能用語,其解釋完全不同,如何辨別一請求項之技術特徵為純功能用語或手段功能用語相當重要。我國在2004年7月已先導入手段功能用語解釋法,卻一直到2013年1月專利審查基準才明定如何判斷功能性請求項為手段功能用語或純功能用語,則在此期間之專利案,該如何分辨或判斷其為純功能請求項或手段功能用語請求項?在專利審查實務甚至司法實務上可說見解分歧,有探討必要。另外,日本並無美國之手段功能用語,卻有不少請求項以此種語法撰寫,此種請求項在日本並不會被認定為手段功能用語,因為日本並無此種解釋法,而進入我國後卻因符合手段功能語法而被認定為手段功能用語,則此種請求項在我國是否會被強制認定為手段功能用語,亦有探討必要。
議題二: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可專利性之國際發展
說明:電腦軟體發明的可專利性問題一直是備受爭議的話題,美國最高法院於2014年作成Alice v. CLS案,軟體發明的可專利性趨嚴。過去軟體發明的專利標的適格性爭議只集中在方法請求項,如今物之請求項包含系統請求項或媒體請求項,也跟隨方法項一併被宣告無效。另外,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2014年2月修正公布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二章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亦明定在請求項中簡單附加電腦軟體或硬體,無法使原本不符合發明之定義的申請標的(如數學公式、商業方法等)被認定符合發明之定義。因而,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專利要件是否趨嚴?國際調和化進展趨勢及未來發展如何?實務界該如何因應?有探討必要。
議題三:標準關鍵專利授權與FRAND授權原則
說明:標準關鍵專利或標準必要專利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是指在標準制訂組織定在標準規格中,讓符合標準的商品無法迴避的專利。標準規格中含有專利權,早就已存在歐、美許多標準中,近年因中國大陸以廣大的市場為後盾,逐漸取得制定標準之主導權,而成為國際間重要議題。企業欲製造符合國際標準之產品,只能向制定標準之聯盟取得專利授權,標準制訂組織對於標準必要專利的授權,有些為有償、而有些為無償,但須符合公平(Fair)、合理(Reasonable)及無歧視性(Non-Discriminatory)授予專利權的原則(簡稱 FRAND)。其原則是指已納入國際規格的標準基礎專利,專利權人要求的權利金,須符合公平、合理且無歧視原則,除非對方完全沒有意思要支付權利金,否則,專利權人沒有向法院聲請禁止其銷售或禁止進口其產品等強制令的資格。FRAND原則是否存在我國相關法律中?是否在公平交易法或智慧財產相關法律之規範下?若無,是否有法制化之必要?有探討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