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度設計專利實務及法令動態---設計專利實務委員會提供


一0一年度設計專利實務及法令動態
                                  
                           設計專利實務委員會

在新修正的設計專利制度中,為了符合國際間對於工業設計保護的通常概念,參考國際立法例,將「新式樣專利」修正為「設計專利」。並且,為了配合產業界之需求與國際趨勢,開放了部分設計、電腦圖像(Icon)、圖形化使用者界面(GUI)及成組物品之設計保護;此外,廢止了聯合新式樣制度,新增衍生設計之申請制度。
關於電腦圖像申請之相關規定
    電腦圖像(Icon)及圖形化使用者界面(GUI)係指:透過顯示面板裝置顯現而暫時存在的平面圖形,通稱為「圖像設計」。詳言之,圖像設計是藉由電子、電腦或其他資訊產品之中央處理單元而產生,並透過該等產品之顯示面板裝置所顯現的虛擬圖形界面。電腦圖像通常由單一圖像單元構成;圖形化使用者界面則係由數個圖像單元及其背景所構成之界面。

一、設計名稱
「圖像設計」之設計名稱應記載為「何物品之電腦圖像」或「何物品之圖形化使用者界面」,例如:「手機之電腦圖像」、「洗衣機之圖形化使用者界面」。並且,得記載為例如:「螢幕之電腦圖像」、「顯示器之圖形化使用者界面」,以取得較大範圍的保護。

二、圖式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51條第3項第3款規定:「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設計有連續動態變化者,應敘明變化順序。」又第53條第1項規定:「設計之圖式,應具備足夠之視圖,以充分揭露所主張設計之外觀;設計為立體者,應包含立體圖;設計為連續平面者,應包含單元圖」,並未限定揭露圖式張數的上限或下限。又在立法理由中說明:「平面設計」或「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設計」者,通常必須以前、後視圖,或僅得以前視圖或平面圖呈現該設計之外觀。上述各種設計樣態之圖式揭露方式於審查基準有詳細說明。

三、設計說明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51條第3項第1款規定:圖式揭露內容包含不主張設計之部分,應敘明之。例如記載為「圖式所揭露之虛線部分,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圖式所揭露之半透明填色部分係表示汽車之局部,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另外,以具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申請設計專利,若圖式中所揭露之多張視圖係為表示具連續動態變化之圖像設計者,應於設計說明中敘明其變化順序,例如記載為「前視圖1至前視圖5係依序產生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

四、結論
我國這次的專利法修正,對於電腦圖像的規定與限制並不多,申請人可依其所想要的保護範圍依整體設計、部分設計、成組的部分設計或是衍生設計等不同方式提出電腦圖像的申請。在修正的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中,大都以舉例方式詳細說明各種圖像設計的圖式揭露與設計說明。另外,考慮產業的實際需求與將來科技的發展,放寬對顯示裝置的解釋與運用,允許申請人將設計名稱記載為「螢幕之電腦圖像」或「顯示器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等以取得較廣泛之保護,而無須就各類電子或資訊產品分案申請。對於具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須在圖式說明中簡要說明變化之順序,且按照變化的順序排列各個變化的圖式。
新式樣案件申請統計

 

年 月 總計 新式樣
  小計 本國人 外國人 小計 本國人 外國人
92 65,742 39,663 26,079 7,984 5,383 2,601
93 72,082 43,020 29,062 8,645 5,464 3,181
94 79,442 47,721 31,721 8,375 4,987 3,388
95 80,988 48,626 32,362 7,598 4,587 3,011
96 81,834 49,595 32,239 7,443 4,051 3,392
97 83,613 51,339 32,274 7,751 4,276 3,475
98 78,425 51,256 27,169 6,739 4,255 2,484
99 80,494 52,107 28,387 7,220 4,285 2,935
100 82,988 52,221 30,767 7,736 4,609 3,127
101 85,073 52,515 32,558 8,248 5,011 3,237
較上年% +2.51% +0.56% +5.82% +6.62% +8.72% +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