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度設計專利實務及法令動態---設計專利實務委員會提供
一0一年度設計專利實務及法令動態
設計專利實務委員會
在新修正的設計專利制度中,為了符合國際間對於工業設計保護的通常概念,參考國際立法例,將「新式樣專利」修正為「設計專利」。並且,為了配合產業界之需求與國際趨勢,開放了部分設計、電腦圖像(Icon)、圖形化使用者界面(GUI)及成組物品之設計保護;此外,廢止了聯合新式樣制度,新增衍生設計之申請制度。
關於電腦圖像申請之相關規定
電腦圖像(Icon)及圖形化使用者界面(GUI)係指:透過顯示面板裝置顯現而暫時存在的平面圖形,通稱為「圖像設計」。詳言之,圖像設計是藉由電子、電腦或其他資訊產品之中央處理單元而產生,並透過該等產品之顯示面板裝置所顯現的虛擬圖形界面。電腦圖像通常由單一圖像單元構成;圖形化使用者界面則係由數個圖像單元及其背景所構成之界面。
一、設計名稱
「圖像設計」之設計名稱應記載為「何物品之電腦圖像」或「何物品之圖形化使用者界面」,例如:「手機之電腦圖像」、「洗衣機之圖形化使用者界面」。並且,得記載為例如:「螢幕之電腦圖像」、「顯示器之圖形化使用者界面」,以取得較大範圍的保護。
二、圖式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51條第3項第3款規定:「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設計有連續動態變化者,應敘明變化順序。」又第53條第1項規定:「設計之圖式,應具備足夠之視圖,以充分揭露所主張設計之外觀;設計為立體者,應包含立體圖;設計為連續平面者,應包含單元圖」,並未限定揭露圖式張數的上限或下限。又在立法理由中說明:「平面設計」或「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設計」者,通常必須以前、後視圖,或僅得以前視圖或平面圖呈現該設計之外觀。上述各種設計樣態之圖式揭露方式於審查基準有詳細說明。
三、設計說明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51條第3項第1款規定:圖式揭露內容包含不主張設計之部分,應敘明之。例如記載為「圖式所揭露之虛線部分,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圖式所揭露之半透明填色部分係表示汽車之局部,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另外,以具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申請設計專利,若圖式中所揭露之多張視圖係為表示具連續動態變化之圖像設計者,應於設計說明中敘明其變化順序,例如記載為「前視圖1至前視圖5係依序產生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
四、結論
我國這次的專利法修正,對於電腦圖像的規定與限制並不多,申請人可依其所想要的保護範圍依整體設計、部分設計、成組的部分設計或是衍生設計等不同方式提出電腦圖像的申請。在修正的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中,大都以舉例方式詳細說明各種圖像設計的圖式揭露與設計說明。另外,考慮產業的實際需求與將來科技的發展,放寬對顯示裝置的解釋與運用,允許申請人將設計名稱記載為「螢幕之電腦圖像」或「顯示器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等以取得較廣泛之保護,而無須就各類電子或資訊產品分案申請。對於具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須在圖式說明中簡要說明變化之順序,且按照變化的順序排列各個變化的圖式。
新式樣案件申請統計
年 月 | 總計 | 新式樣 | ||||
小計 | 本國人 | 外國人 | 小計 | 本國人 | 外國人 | |
92 | 65,742 | 39,663 | 26,079 | 7,984 | 5,383 | 2,601 |
93 | 72,082 | 43,020 | 29,062 | 8,645 | 5,464 | 3,181 |
94 | 79,442 | 47,721 | 31,721 | 8,375 | 4,987 | 3,388 |
95 | 80,988 | 48,626 | 32,362 | 7,598 | 4,587 | 3,011 |
96 | 81,834 | 49,595 | 32,239 | 7,443 | 4,051 | 3,392 |
97 | 83,613 | 51,339 | 32,274 | 7,751 | 4,276 | 3,475 |
98 | 78,425 | 51,256 | 27,169 | 6,739 | 4,255 | 2,484 |
99 | 80,494 | 52,107 | 28,387 | 7,220 | 4,285 | 2,935 |
100 | 82,988 | 52,221 | 30,767 | 7,736 | 4,609 | 3,127 |
101 | 85,073 | 52,515 | 32,558 | 8,248 | 5,011 | 3,237 |
較上年% | +2.51% | +0.56% | +5.82% | +6.62% | +8.72% | +3.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