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度專利實務及法令動態-宿希成召集人提供
104年度專利實務及法令動態
專利實務委員會
宿希成召集人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4年02月16日
公告:現行專利申請人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時,應一併檢送其首頁影本1份、首頁中譯本2份。惟檢視各國專利專責機關出具之優先權證明文件首頁多附有英文,爰開放毋須再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首頁影本及其中譯本;本局認有必要時,再通知申請人檢附。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4 年 03 月 12 日
公告:有鑑於臺日在專利業務方面交流頻繁,相互專利申請案甚多,為增進對日本特許法之瞭解,本局參酌坊間資料,翻譯將於2015年4月1日施行之日本特許法,供各界參考。然而,因法律文字翻譯有其難度,如有疏漏或語意未臻精準之處,仍以原文為準,並請各界不吝指正。
■公告日期:發布日期:中華民國104 年 03 月 24 日
公告:本局將於104年4月1日起受理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延緩實體審查,作業方案及參考使用之申請書及申請須知,請見附件。
■公告日期:發布日期:中華民國104年05月22日
公告:2015.01版國際專利分類相關資料已登載本局網頁,自104年6月1日起之新申請案本局將依新版(2015.01)國際專利分類予以分類,專利公報自104年6月21日起(公告)、104年8月1日起(公開)以新版(2015.01)國際專利分類刊登。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4年06月01日
公告:目前以紙本郵寄或郵政劃撥方式繳納專利規費者,收據會依辦理事項隨同公文寄送。為使繳款人得以早日取得收據,本局自104年7月1日(公文到局日)起將調整現行作業,改為先行開立收據後依信封或劃撥單地址寄送給繳款人,不再與公文併同寄送。惟繳納專利年費之收據涉及內部其他作業流程,本項調整作業暫緩至105年1月1日開始執行。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4年07月09日
公告:為因應設計專利申請實務作業,公告增修「設計專利之圖式製作須知」之部分案例內容,此文件可讓您在短時間內了解如何製作設計專利之圖式的實質內涵,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13 日
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420030541號
主旨:
增訂「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第二章更正」,並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九章更正」及「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第一章形式審查」,自即日生效。
說明:
增訂「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第二章更正」,並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九章更正」及「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第一章形式審查」,自即日生效。
附「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第二章更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九章更正」及「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第一章形式審查」修正內容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4年07月16日
公告:公告本局就媒體報導有關專利名稱冠有「醫療功效」用語的說明
內容:
一、近來媒體報導部分新型專利商品,因新型專利名稱冠有「醫療功效用語」,可能使民眾誤認該專利商品宣稱之「醫療功效」經由智慧局許可。由於新型專利案是採形式審查,當申請人所送之新型專利說明書符合格式上規定,即可取得新型專利權,智慧局並未就其所稱之「醫療功效」進行審查及確認,因此並無該專利商品是由智慧局許可其功效之事。
二、專利權人就其所獲准之專利,僅在於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專利權。至於實施專利權涉及相關特別法規時,不論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當須符合其規定。專利權人對消費者宣稱其商品具醫療功效,仍應受相關醫療法規的規範。
三、對於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如涉及「醫療功效用語」,即日起智慧局於發明專利核准審定書、新型專利核准處分書上附帶教示文字,告知專利權人日後實施專利權時,仍須符合相關醫療法規,減少專利權人不當使用專利權之可能。再者,民眾若發現市售商品藉由專利證書宣稱「醫療功效」時,可向智慧局或衛生機關諮詢,避免誤信不實廣告。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03日
公告:產學研合作之專利申請案可依「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之事由3提出加速審查申請,請多加利用。
內容:
依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以下簡稱AEP)之事由3規定:「申請之專利案為申請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為使申請人儘速明確其申請案之可專利性,得提出加速審查申請」。
目前專利申請案依AEP事由3提出加速審查申請時,必須說明足以表彰該申請案有商業上實施必要之商業(交易)行為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該專利申請案所請發明已製造之產品照片、販售型錄或已洽談授權契約等。
商業上實施必要之商業(交易)行為態樣亦包含專利案之發明係由學術界、研究單位等與產業界合作產生者,該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不論係個人、學校、研究單位或企業,且經費來源不論是政府或私人,只要有合作事實皆可依AEP之事由3提出加速審查申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420031000號
主旨:預告訂定「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經濟部。
二、訂定依據:專利師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
三、「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智慧財產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tipo.gov.tw),「公告資訊/法規相關公告」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承辦單位:本部智慧財產局法務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慧專一字第10412104390號
主旨:公告修正「發明專利申請書」、「回復優先權主張申請書」、「新型專利申請書」、「專利補正文件申請書」、「專利更正申請書」、「專利舉發申請書」、「優先權證明書申請書」、「專利權期間延長申請書」,並訂定「專利規費退費申請書」,及其申請須知共9式,並自105年1月1日起生效。
依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次書表增修之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配合臺韓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PDX)作業修正相關專利申請書之聲明事項欄位。同時配合修正其申請須知、範例
(二)修正「專利更正申請書」之三、更正事項一欄,「更正事項」及「法條依據」,均採勾選方式為之,俾利申請人依其更正事項及專利案適用之法條勾選,並同時修正申請須知、範例。
(三)修正「專利舉發申請書」之「專利舉發理由書」格式,將舉發主旨、舉發聲明、舉發證據、請求撤銷之請求項、主張法條及證據、詳細理由、其他申請予以分別條列,使舉發人得依其聲明及主張之法條、證據,詳細敘明舉發理由,俾利審查及保障當事人之權益。
(四)增修「專利權期間延長申請書」之三、申請延長之理由及期間之發明專利之有效性增列「申請日」一欄,以利計算延長之專利權期間。
(五)增訂「專利規費退費申請書」,以利申請人辦理退費使用。
二、旨揭專利申請事項,應使用修正施行後之書表格式。但未涉及臺韓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者,於旨揭申請書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得使用本次修正施行前之申請書。
三、申請人於填寫申請書時如有任何問題,請洽詢本局專利客服專線:(02)81769009。
四、旨揭專利申請表格,可至本局專利網頁依序點選「專利申請相關資訊」/「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再依申請專利事項所需之表格下載使用。
最近10年發明申請、准、駁、發證、公告發證案件數統計表
年 | 新申請 | 發明公開 | 申請實體審查 | 再審查 | 核駁 | 公告發證 | 舉發 |
94 | 47,841 | 41,441 | 34,488 | 1,482 | 4,886 | 20,626 | 190 |
95 | 50,111 | 44,778 | 43,348 | 2,129 | 6,028 | 23,228 | 220 |
96 | 51,676 | 46,979 | 46,093 | 2,314 | 5,353 | 22,218 | 264 |
97 | 51,909 | 50,140 | 45,938 | 1,537 | 5,115 | 12,867 | 205 |
98 | 46,654 | 52,617 | 40,905 | 2,143 | 8,938 | 14,138 | 233 |
99 | 47,442 | 44,962 | 41,115 | 2,758 | 10,806 | 16,345 | 166 |
100 | 50,082 | 46,157 | 43,528 | 3,305 | 14,916 | 20,025 | 122 |
101 | 51,189 | 51,592 | 44,457 | 4,467 | 20,923 | 25,536 | 154 |
102 | 49,218 | 52,126 | 43,395 | 6,407 | 26,344 | 40,251 | 123 |
103 | 46,378 | 48,720 | 41,168 | 7,020 | 24,407 | 45,603 | 138 |
註:
1. 核駁為經初審及再審查核駁之審定數;公告發證為經公告且同時發證之核准案件數,此制度自93 年7 月1 日起實施。
2. 發明公開為公開數,自91 年10 月26 日開始施行公開制度,自92 年5 月1 日開始有公開案件。
3. 申請實體審查為當年度申請實體審查的件數,此制度自91 年10 月26 日開始施行。
4. 104年發明專利申請案件數為44,415件。
最近10 年本國人與外國人,發明與新型,新申請專利件數統計表
本國人 | 外國人 | |||
年 | 發明 | 新型 | 發明 | 新型 |
95 | 21,365 | 22,674 | 28,746 | 605 |
96 | 23,330 | 22,214 | 28,346 | 501 |
97 | 23,868 | 23,195 | 28,041 | 758 |
98 | 22,712 | 24,289 | 23,942 | 743 |
99 | 22,905 | 24,917 | 24,537 | 915 |
100 | 23,518 | 24,094 | 26,564 | 1,076 |
101 | 23,077 | 24,427 | 28,112 | 1,209 |
102 | 21,730 | 23,837 | 27,488 | 1,188 |
103 | 19,054 | 22,135 | 27,324 | 1,353 |
104 | 17,282 | 20,138 | 27,133 | 1,2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