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台灣總會(The Recognized Group of Taiwan, The Asian Patent Attorneys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以謀求亞洲地區專利代理人間之連繫,協助推展並加強保護本地區之智慧財產權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灣台北市。
第四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與亞洲專利代理人連繫事項。
二、關於智慧財產權情報與資料之交換事項。
三、關於智慧財產權,與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連繫,並參加政府、機關或各該團體所舉辦有關本會宗旨之集會事項。
四、關於智慧財產權之國際法規暨國內法令之調查、檢討及建議事項。
五、關於會員參加智慧財產權國際民間組織之協助事項。
六、其他為達成本會宗旨必要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