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第十一條
理事會由理事十五人組成,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舉,並選舉候補理事五人。理事會組成後,應即由理事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組織常務理事會,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分別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另一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並依會員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之決議,執行本會一切會務。

第十二條
監事會由監事五人組成,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舉,並選舉候補監事一人。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遇有監事缺額時由候補監事遞補之。

第十三條
理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概屬無給職。

第十四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必要時得聘請顧問若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