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職權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通過並修訂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監事會之會務報告。
三、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四、審查經費收支及工作計劃。
五、決議有關入會費及常年費。
六、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推行章程規定事項,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二、任免秘書長、顧問。
三、召集會員大會。
四、辦理監事會移付執行事項。
五、核准會員入會申請。
六、審查會員獎懲事項。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於理事會休會期間,代行其前條第一款職權。
第十八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處理日常理事會會務。
三、召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四、指導秘書長處理會務。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處理前項事務,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行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稽核本會收支帳目及財務。
二、審核本會會務進行情形。
三、監督章程規定及會員大會決議事項執行。
第二十條
常務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監事會之決議。
二、處理監事會日常會務。
三、對理事會工作隨時提出糾正及建議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議分下列五種: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開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開主持並通知監事列席,如經三分之一提議,應於一星期內召開臨時會。
三、常務理事會每一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開之。
四、本會監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並主持。
五、理監事聯席會議,視會務之必要由理事長及常務監事共同召集,並由理事長主持。
第二十二條
本會舉行各種會議,除依法應由主管官署派員督導外,得請有關機關團體派員列席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