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下列人員得提出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繳納入會費、常年費及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會費後為本會會員:
一、專利代理人。
二、專利師。
三、從事專利法相關業務之律師。
前項人員須具備本國執照且實際於本國執行業務。

第六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之各種活動之權利。
三、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七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宣揚本會宗旨,促進本會會務。
二、參加本會活動或會議。
三、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四、遵守本會規章及決議案。
五、 繳納常年費及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會費。

第八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理事會決議除名之:
一、有違背本會宗旨之行為者。
二、有妨礙本會名譽之行為者。
三、 經本會按會員原所提供之地址通知繳納會費,逾繳款期限未繳納,再以雙掛號寄發催繳會費通知,而未於該通知送達日起15日內繳納會費者。
會員得以書面向理事會申請退會。
會員喪失其資格時,視為退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