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監事之選舉採用無記名連記法,以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候補理監事以得票次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應將本會款項收支情形連同有關單據簿冊提出理事會報告後送交常務監事審核。

第二十六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章程經本會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呈報主管官署備案,修改時亦同。